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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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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egalSystemAndSoeieht{I;IJ占,ta金己口113年4月(上)试论我国口供补强规S岂究善张玉摘要在历史上口供一直被称为证据之王,许多案件只有具备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才能结案定罪,致使刑讯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有违司法公正的行为屡禁不止。对于这一状况的改善,必须着眼于增强口供的可信性及证明力,通过口供补强规则的确立,使口供的积极作用得到正确发挥。关键词口供补强规则程序公正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o)04.289-02一、口供补强规则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性。对于口供补强规则,学界还尚未对
2、其概念进行过系统的阐2.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具体可行的操作标准述,大部分学者认为口供补强规则是指被告人的口供不得成为有该条并没有明确指出补强证据的条件,口供需要补强的范围罪判决的唯一依据,必须经由其他证据对口供进行补强后,法官以及补强证据的证明标准等问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口供补强才能作出有艰判决。也就是说口供对案件事实不具有独立和完规则逻辑体系。依照现行法的规定,实践中的自我裁量范围过全的证明力。陈朴生教授就认为:“补强规则,为数量规则之一。宽,操作中的弹性也过大,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导致钻法律漏洞数量规则,乃认某种证据存在弱点,须与其他证据合并提出之规的现象时有发生
3、。则,如主要待证事实,须有二人以上之证人或某种供述证据,须以(二)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状况及存在问题其他证据补强之,藉以担保其真实性之价值”。补强规则主要适由于立法中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口供补强在司法实践中并没用于言词证据,包括口供的补强和其他证据的补强两种情形,而有发挥太大的作用。法条中强调性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对于口供的补强又成为各国关注的重点。口供补强规则由三个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和处以刑罚”,但又没有具体规方面构成,即:被补强口供的性质、补强证据的范围及补强应达到定补强的方法和标准,于是很多公安司法人员为了不违法而硬性的程度和标准。对于这三个构成要件,
4、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满足这一要求,找出许多所谓的证据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问题。首先,应扩大被补强口供的范围。其次,对于补强证据来供相印证。表面看上去似乎实现了补强的目的,符合程序公正的说,笔者认为也不应该予以过多限制。最后,关于补强应达到的要求,实际上在这些办案人员对案情形成内心确信之后再去想方程度和标准,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主张,一种是要设法获取证据,这些证据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求补强证据大体上能够独立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另一种是要求证实口供及案情似乎就不那么重要了,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到与供述一致,并能保证有罪供认的真实性。从口供
5、补强规则已经招供,这些步骤和程序无非是在“走形式”。这一方面和办案确立的目的来看,其本身就是为了确保口供的真实性,保障犯罪人员的素质有密切联系,另一方面立法上缺乏正确的引导和必要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的,因此补强证据不必能够单独证明的规制则是更为重要、影响更深远的原因。最近几年频繁出现的犯罪的存在,只要能与口供结合起来证明案件事实即可。下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的杀人案件,铍害人又再次出现的情此方面会有更详细的论述。况,值得我们认真反思。虽然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二、我国口供补强规则的现状涉及刑事诉讼理论及司法上的渚多制度及规定,但有一点必须注(一)立法
6、的相关规定及缺陷意到,这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初无一例外的都承在我国现行法中,只有《刑事诉讼法》第46条对口供补强进认了自己的罪行,并且也有许多证据进行佐证,那为什么还会发行了相关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生如此荒诞的事情昵?说到底是因为立法的规定并没有在司法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实践中发挥作用,没有转化成具体的司法行为,立法和司法之间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出现了脱节现象,因此如何严肃立法,构建系统而严密的口供补告人有秆和处以刑罚。但就是这仅有的一条规定也存在着缺陷强
7、规则体系则成为现今的当务之急。·及漏洞。三、完善我国口供补强规则的设想1.法条的表述不准确,容易产生误解(一)构建口供补强规则体系该条“口供”与“供述”表述不一致,容易使人产生口供就是供我国刑事诉讼文化与制度更接近于大陆法国家,在刑事司法述的误解。立法者的原意可能是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才可能产生理念上更注重实体真实原则。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及实践中是否可以单独定罪的问题,根本就不可能产生辩解是否导致被告并没有建立口供补强规则体系,但另有一套完整、合理的规则体人定罪危险的可能。但口供毕竟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其范系保证公正的实现,而我国则在这一方面存在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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