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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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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弘盛咨询专业服务中小企业出资不实具体情形的解析一、以非法律规定资产出资(一)基本规定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除外。此外,根据2009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符合规定的股权也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之一。同时,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对于股东以《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未明确列举的财产和权利(如债权、采矿权等)作为出资是否予以
2、认可,直接关系到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认定,同时不能简单以股东出资的财产不属于法律法规列举的种类而予以否定。《公司法》采用的是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出资方式予以规定,这体现在实务操作中,以《公司法》列举范围以外的资产出资现象十分普遍,其中一些已为政府认可,如债转股。在处理该等事项时,应当重点把握:用于出资的资产是否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出资形式是否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其他规定;出资资产价值是否不低于认购股本价值等等。股东以不合格资产出资的主要补救措施是变更为合法的出资方式,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出资方式“
3、置换”。出资方式不合法,以及其后进行的出资方式变更是否对首发构成实质性影响,还要结合不合格出资存续的时间、数额,以及是否对公司及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侵害等因素综合认定。重庆弘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由多位常年从事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专业人士组建而成,专业服务西部地区中小企业上市前辅导、改制、审计业务。为什么要选择我们?首先,拟上市企业在规模达到相当可观之前,难以获得专业投行的青睐;其次,一般的财务咨询机构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及从业经验;第三,目前资本市场发展迅速,很多券商为了完成自己的业绩,往往误导企业选择不恰当的资本市场。第四,券商对从
4、业人员的激励不足,企业很难获得专业人员的高质量服务。第五,券商的主要功能是通道作用,和上市材料的制作;审计仅仅是历史数据的鉴证,能够从专业角度帮助企业规范,特别是在企业成立初期,少之又少。第六、收费合理,不会给企业造成过重的财务负担。1弘盛咨询专业服务中小企业(二)典型案例1、某公司2000年成立,主要股东以1宗划拨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一直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由公司实际使用。半年后,主要股东以等额货币置换了该宗划拨土地使用权。股东以未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但是,该资产已
5、实际由公司使用,且短期内股东以等额货币进行了置换,故可认定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2、某公司1997年设立时,主要发起人投入3宗划拨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关机关批准);2000年重新聘请评估机构对投入的上述国有划拨土地进行了评估,并将评估确认价值的50%量化为土地开发费,和主要发起人投入的其他资产一起作为其对公司的出资。同时,公司按上述评估价值的20%交付出让金,并获取土地使用权。在整个过程中,主要发起人自始至终未通过出让方式取得该3宗土地的使用权,也未支付相关土地出让金,上述土地出让金实际由公司补交。公司以受让方式取得上述3宗土地使用权,同时
6、又以土地评估价值的50%界定为主要发起人的资产,并作为其对公司出资的组成部分。该做法导致了对同一土地使用权同时采取公司受让和发起人投入两种不同的方式取得,实质上应构成主要发起人出资不实。3、某公司1997年设立,主要股东的出资包括3宗划拨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评估值500万;2000年,该公司将前述3宗划拨地全部对外转让,转让价格为800万且全部收回。2007年,该公司提出首发申请。股东以未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但鉴于该等土地使用权已全部对外转让,公司取得的转让收益高于当时作价进入
7、时的评估值,有关部门也未就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事宜追究公司的责任,且该事宜距离首发申报已有一定时间间隔,故可认定公司股东实质上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4、某公司设立时,股东之一以其对第三方法人的债权500万元作为出资。公司设立后,于债权到期时自第三方法人处收回全部应收款项。债权不属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明文列举的出资方式,但公司通过股东投入取得的该项债权已得以实现,应认定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5、某公司注册地位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公司2001年成立时,主要股东以经评估的与公司主营业务密联系方式: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光华观府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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