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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102号)各结算参与机构:为明确基金类产品开展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标准券管理,并加强对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经商沪、深证券交易所并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我公司对《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将《办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基金类产品,增加了基金类产品的标准券折算率(值)计算公式。2、第六条补充了调整折扣系数或修正计算结
2、果的情形。3、计算公式中取消了除国债以外的其他质押品的折扣系数具体取值区间,取值标准将由我公司即将发布的相关业务指引和业务通知另行规定。4、调整了国债和公司债等其他债券“上期平均价”的计算口径,并补充了对部分新产品和新业务的说明(包括公司债分期偿付业务、基金份额折算业务、在交易所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债等)。5、其他文字调整。1二、我公司上海分公司现有的数据接口不变。我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数据接口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参见深圳分公司即将发布的相关通知。三、新《办法》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1月1日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按照新《办法》计算和发布标准券折算率(值),T+2日适
3、用。T日和T+1日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值)仍按原《办法》执行。四、我公司2013年4月发布的《关于为配合债券分期偿还业务对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38号)、《关于债券分期偿还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42号)同步废止。对于分期偿还的债券,由于沪、深的交易和结算系统对标准券的计量单位存在基础性差异,为避免对交易和结算系统做重大调整,采取了分别制定计算公式的方式。对于分期偿还的债券,在同样的市场条件下沪、深的标准券折算率将存在差异,但是折合的回购融资额度基本相当,对市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五、请各结算参与机构按照《办法》和本公司
4、即将发布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及时完成各项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同时,应就新《办法》及配套文件引起的业务流程变化,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业务宣传与培训,严格防范回购风险。特此通知。2附件: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3附件: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市场纳入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回购”)标准券管理,防范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根据有关法律、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本公司和相关证券交易所认可可用以进行回购交易的债
5、券类产品和基金类产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押式回购”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实行标准券制度并采用多边净额结算的回购交易。如未特别指明,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条本公司在每个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收市后,分别计算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产品在当日以后第二个交易日(T+2日)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值)。第五条对于在相应证券交易所已经发生交易的产品,本公司按照“标准券折算率(值)计算公式一”(见附件一)计算其标准券折算率(值)。4对于新上市产品,本公司最迟在产品上市前一日,按照“标准券折算率(值)计算公式二”(见附件二)计算该产
6、品上市日及次一交易日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值)。对于上市以后在相应证券交易所从未发生交易的产品,本公司按照“标准券折算率(值)计算公式二”计算其标准券折算率(值)。第六条本公司可以根据以下情况对计算公式中的折扣系数取值进行调整或对计算结果进行修正:(一)相关资信评估机构调整债券及发行人的信用等级,或者采取列入负面信用观察名单、调整评级展望至负面、撤销评级、停止评级等其他措施;(二)单一证券账户或者某些关联证券账户过度集中持有单只产品;(三)债券连续多日停牌或者多日没有集中竞价交易;(四)债券入库数量与其全部托管量的比值超过正常水平;(五)债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困难;(六)
7、基金类产品及其管理人发生较大风险;(七)本公司认为应调整折扣系数或修正计算结果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标准券折算率(值)由本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在计算当日日终分别通过各自通信系统、网站予以发布。5第八条本公司可以商证券交易所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第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本公司《关于为配合债券分期偿还业务对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38号)、《关于债券分期偿还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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