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移交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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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物业交接资料1、资料交接:原物业管理企业撤管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下列:(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原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业主及房屋面积清册;(5)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以上资料移交给新物业管理企业。资料移交完毕后,移交和接收双方须签字认可,若有未移交部分,由双方列出未移交部分的清单,确是移交时间并签字认可。2、设备交接: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原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2、施设备进行查验。查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制作物业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项冃拿称、査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并由查验人签字。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和原物业管理企业对查验结果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查验记录中载明,并明确解决办法。3、费用交接:原物业管理企业撤管时,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下,将预收的交接之日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代收的各种能源费、押金,以及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等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将依法属于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4、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或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将依法属于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备注: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依法终止,原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管理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得强行接管。业主委员会、原物业管理企业及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交接工作应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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