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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1
《完善土地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及思考.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完善土地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及思考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制度对一个国家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完善土地制度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2015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以及承包经营权等“两权”抵押的试点。在民法典起草和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修订过程中,土地法律制度也是社会关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目前,对如何完善土地法律制度的不同观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依照现行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代为行使所有权。对于
2、实践中反映的所有权“虚化”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民集体所有,就是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建议直接按照共同所有的制度来规范集体所有制,包括管理、转让、分割等。另一种观点认为,集体所有权虚化,其原因在于主体虚置,建议重建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但也有人提出,从实际情况来看,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千差万别,传统意义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些地区已经“名存实亡”,能否重建、如何重建,绝对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集体所有权虚化,根本原因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受限。如果集体土地仍然只能由国家征收,不能转让、抵押,集体土地所有权永远不可能实化。农
3、民集体成员身份的认定依照现行规定,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屈于集体成员的,可以获得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对于集体成员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例如是以集体化时的原始成员为准,还是以一轮承包时的人口为准;是以户籍为准,还是以在农村生活生产为准,对于大学生、婚入婚出人口、军人、劳改人员、退休人员、挂靠户等特殊群体应当如何认定等,各地做法差别很大,理论界也有不同观点。种观点认为,农村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时一个村就能找出上百种难以认定的情况,农村的事只能农民自己办,国家不要越界,否则“费力不讨好”。另一种观点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公民的一种基木权利,不属于村民自治事项,不能通过
4、他人表决、投票等方式来授予或者剥夺,而应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集体成员身份认定,其关键在于集体权利主体的明确性、稳定性与集体成员身份的变动性、多样性应当如何协调,法律制度可以对此作出规定,但需要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平衡。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具体含义对于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问题,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提法是吁见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提法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如何将党的政策体现到法律制度上,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长久不变指的是承包经营制度长久不变,即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要长久执行下去。另一种观点认为,长久不变指的
5、是现有的发包、承包合同长久不变,即现行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三十年承包期就是长久不变。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长久不变就是承包地长久不变,例如地方实践中就有村集体通过“封户”的形式,按全村农业人口对土地作了平均分配,并通过村民大会的形式决议承包地长久不变。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如何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并赋予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对于如何将“三权分置”尤其是“经营权”体现在法律制度上,也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承包权和经营权都是用益物权,经营权是以现行承包经营权为客体的用益物权,承包经营权剥离经营权后,就
6、是承包权,建议设立新的用益物权,即经营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将承包权与经营权都视为用益物权,当经营权人占有、使用土地时,承包权人当然失去了占用、使用权,承包权人的物权将有名无实,法理上存在障碍,所以经营权不能认定为用益物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不论经营权是否属于物权,都不宜抵押,因为实践中的抵押权人,如银行等基本不会直接从事农地经营,而经营权人常常是支付一年的地租,就向银行抵押20年、30年的经营权,今后如果允许经营权抵押,有很大的债务兑现风险。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按照改革精神,今后将探索宅慕地退岀机制,允许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并探索
7、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对于宅基地改革的方向,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没有形成统一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应该完全放开流转(包括抵押)。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冃前对农村宅慕地使用权的限制是不合理的,是对农民长远利益的破坏,不利于打破城乡二元化结构,房屋作为农民最大的不动产,现行制度严重限制了农村房屋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假若不能解决该问题,“同地同权”就是空谈。另一种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应该禁止流转。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取得上的无偿性和使用上的无期限性,这充分说明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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