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公司控制权之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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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恒通公司的控制权之争: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公司简介恒通公司由李海、徐惠夫妻二人于2005年创立,主要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注册资本为350万元,其中丈夫李海货币出资280万元,占股权比例80%,妻子徐惠货币出资70万元,占股权比例20%。夫妻双方商定,李海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徐惠则负责公司财务。这是典型的夫妻公司的股权安排和管理模式。由于公司设立登记须提交公司章程,又加上夫妻二人觉得公司章程并不重要,所以,夫妻二人就在网络上下载了一份不设董事会仅设执行董事的公司章程模版,填好后提交到工

2、商部门用于公司设立登记。这份网络下载的公司章程不仅简陋,缺失了一些重要事项,还有不少词句错误,甚至每页上都有些错别字。2009年8月李海与齐健雄、刘莉、钱云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李海将其60%股份转让给齐健雄、刘莉、钱云三人,转让后李海、徐惠、齐健雄、刘莉、钱云各占公司20%股份。徐惠也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认可。协议书签订后,齐健雄、刘莉、钱云三人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但李海作为公司管控者并未在公司内部为这些股东设立股东名册,也未代表公司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控制权之争回顾2010年9月12日全体股东签署了一份

3、《股东股权工商注册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李海将其股份转让给李洋,从此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也不再是公司股东。。但《补充协议》也明确约定,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须一直由李海担任,如要选任新的,也必须选任其兄弟李洋。但《补充协议》签订后,李海一直拒绝履行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到后来连齐健雄、刘莉、钱云三人的股东资格也不认可了。2011年4月10日齐健雄、刘莉、钱云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三人作为股东各持有公司20%股份以及公司应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011年6月15日广州市萝岗区人民

4、法院做出判决,确认了齐健雄、刘莉、钱云持有公司股份,并要求李海及恒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协助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2011年6月25日李海和恒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0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1年10月9日徐惠联合齐健雄、刘莉、钱云等几位股东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要求,但该提议遭到李海拒绝。2011年10月21日徐惠、齐健雄、刘莉、钱云四位股东以其占股80%为由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并于当日给每位股东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书面通知,在通知书中明确了会议时

5、间、会议地点和会议议题。2011年11月5日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了临时股东会,全体股东包括李洋都出席了并在签到表上签字。在临时股东会上,与会股东就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变更以及公司章程的修订等事宜进行了决议,以80%股权赞同、20%股权反对通过了股东会决议,罢免了李海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职务,选举徐惠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全面管控公司,并相应地做了公司章程的修改。股东李洋坚决反对,拒绝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2012年1月12日徐惠等股东拿着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订案、股东会会议

6、记录等资料到工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予以变更。为了进一步实质性控制公司,把李海、李洋彻底赶出公司。2012年1月26日李海和李洋以恒通公司为被告起诉至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以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以及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补充协议》而请求法院撤销临时股东会决议。启发思考题1.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如何?2.作为公司自治准则的公司章程应当如何制定?3.在股东会议事规则中如何明确和保障股东意志的表达?4.股东会召集程序的轻微瑕疵是否会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产生影响?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如何在本案中

7、,恒通公司之所以会因控制权之争而对簿公堂,主要因素在于公司在设立之初对公司章程的忽视。公司章程不仅在公司设立、成立的持续阶段以及公司解散过程中不可或缺,它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也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实行的重要途径,公司章程并非一纸空文。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它既是公司成立的行为要件(一个公司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人的条件――股东或

8、发起人;物的要件--最低资本额;行为要件――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对外的信用证明,还是公司对内管理的依据。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公司治理这个概念已经成为公司内部管理的主要内容,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应当也必然规定公司治理的制度。而且,从公司章程的特点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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