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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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第2期教育科学袷垃(总第272期)juJIAOJIAoSHI摘要: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它具体体现为教师的法电身份.教师与政府、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以及教师的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等方面。然而,现阶段在我国法制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中,教师一直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并由此在实践中引发诸多问题。所以,明确教师的法律地位,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地位,理清现实中的各种关系.以及进一步维护和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关键词:教师;法律地位;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G451文献标

2、志码:A文章编号:1673-4289(2010)02-0051-03教师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与教师的社会地位密切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因此,学校与教相关的问题,它是法律所确认的教师的社会地位。这师之间形成的应该是一种基于聘任制的雇佣关系。主要涉及到教师的法定身份.教师法律关系的特征在这种关系下,学校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完全由双以及法律规定的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等问题。因此,教方签订的合同确定,教师的地位同一般的雇员没有师的法律地位是当前教育法学研究和教育法治实践区另U。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进行初步分(三)公务

3、雇员说析和研究。这种学说认为.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的两重一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主流学说、身份。教师的公务员身份一般不直接影响教育教学理论界通:过借鉴各国关于教师的立法,并结合活动的进行,但当教师权利受到侵害时,教师既可以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了以下几种关于教师法律地根据契约关系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适用公务员位的学说:的权利救济途径【”。(一)公务员说(四)专业人员说这种观点认为,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国家交1966~z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付的教学任务,教师的这一职务行为具有浓厚的公了《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首次以

4、国际组织官方文法色彩。并且,由于国家对教育仍实施严格的管理.件的形式确认了教师职业的专业化性质,认为“教育学校在教师的任命方面仍然不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师仍然要受到定编定岗的限制。因此,国家与教师的关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系应属于国家公职关系,教师具有类似公务员的法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根据这个标准,国律地位。际劳工组织颁布的《国际标准职业分类》中把教师列(二)雇员说入“专家、技术人员和有关工作者”的类别。我国基本这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5、》上采纳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分类,我国《教师法》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的“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规定:学校有权聘任教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并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质的使命”因此,教师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雇员,而是从事教育教学事业的专业人员。所以最终出现“非行政人员的教师行政化”。教育行二、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现状与问题政部门或中小学在教师的解聘方面随意性过大。教(一)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现状师权益缺乏有效保

6、障。第二,教师权益的法律救济渠首先,我国教师不是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道不充分。由于教师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产生聘任纠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工纷时只能参照《教师法》和其他教育法规,使教师权作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该籍倒复然把教益难以得到保障。教师权益的申诉机构、诉权的如何师排除在公务员范围之外。且在现阶段我国对公务提起及仲裁程序的如何启动都成为困扰教师权益得员的范围界定从严把握,严格按照单位的职能性质到具体保障的软肋,最终导致教师权益受到侵害却界定,学校不是行政机关,教师也就不属于国家公务投诉无门

7、的现象。员。此外,公务员的工作特性与教师也有一定差异:三、教师法律关系的特征分析公务员要严格按照上级的指令从事.其任何职务行教师聘任制度改革引起了人们关于教师身份认为都应有法律依据并严格遵照法定程序;而教师尤识的讨论。如何确定教师与教育主管机关、教师与所其是高校教师需要有相当程度的自由发挥空间。以在教育机构的关系,就是一个十分现实、必须解决的充分发挥教师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所以,从这点来问题。这些关系定位不清,就谈不上真正维护教师的看,将教师群体简单界定为公务员并不准确。合法权益,也就不能保证教师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因其次,我国

8、教师也不是与学校结成劳动合同关此也就很难做到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基于此,笔者系的雇佣劳动者即雇员。实行教师聘任制以来,一些认为,有必要首先明确教师法律关系的特征,在此基学者认为聘任制下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劳础上赋予教师相应的法律地位。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一)教师与教育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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