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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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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经法超级系统强化阶段作者及授课老师:李晗2016-4-09【版权声明:本资料系由成都学校资料中心精心编制,著作权属成都所有,未经成都分校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使用。否则,成都分校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之权利。发现者请与我校联系班主任:183李老师专业答疑:133投诉建议:400-888-2016年成都分校商经超级系统强化班授课讲义李晗经济法第一部分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诋毁商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的有奖销售混淆行为诋毁商誉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2、,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要件:1.主体:盈利性,在抗性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主观方面:主观是故意,不能是过失。3.行为方式:必须是通过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4.诋毁行为不一定仅仅是针对市场上某一个特定竞争对手实施的,可以是某一特定的,也可以是多个特定的竞争对手实施的,只要能够被公众识别出来即可。侵犯商业1.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秘密2.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种。(3特征:
3、秘密性、经济实用性和保密性)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分为以下三大类: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直接)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间接)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贿赂1.行为主体: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示的人(包括其职工),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2.主要判断标
4、准:如果采取秘密不入账的方式,主要体现为回扣,就是商业贿赂,非法。相反,如双方采取公开明示的方式,并如实入账,视为正常的商业往来,体现为佣金和折扣(合法)。3.一方行贿,另一方不接受,一方索贿,另一方不给付,也不构成商业贿赂。低价倾销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一般持续时间较长,数量较大。四个低价倾销行为的例外: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不正当有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不包括有关
5、机构、团体经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奖募捐和奖销售彩票发售活动。2.欺骗性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巨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第2页共69页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4.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注意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理解:1)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排除奖励所有
6、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经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2)最高金额不能超出5000元,可以是5000元。而且是针对一次购物一次抽奖而言的,不包含多次购物多次抽奖累积起来超过5000元的情形。3)3.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都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引人误解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虚假宣传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即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2.注
7、意虚假宣传必须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才可。例如: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以歧视性的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3.法律责任:(1)广告主的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须承担法律责任。(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
8、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注意:涉及生命健康的领域,最典型的是食品领域,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直接承担连带责任,个人也要对引人误解虚假宣传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其他领域,个人不承担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连带责任。)混淆行为(1)行为主体必须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欺骗行为必须已经或足以使用户或者(欺骗性消费者误认。(2)这5种行为具体是:1、假冒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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