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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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命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阅读指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第五条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十二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条款适用补偿原则,请您留意...............................

2、...................第五条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六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二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目录】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七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第二条保险合同

3、成立与生效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三条保险期间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四条续保第五章一般约定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十条被保险人的变动第五条保险责任第十一条职业或工种变更第六条责任免除第十二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三条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本页内容结束>第1页共6页【条款内容】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团体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

4、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第四条续保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可以提出继续投保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由投保人于保险期间届满前缴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的

5、次日起延续有效。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12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1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2医院:是指拥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医院,还需依法申领营业执照),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院诊疗设施的

6、,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以及其它不符合本条款约定范围的医院。若本附加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别约定,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医生: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

7、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第2页共6页3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本公司和投保人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在本附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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