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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SDLTechnologyCo.,ltd.(北京市昌平区国际信息产业基地高新3街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发行人声明一、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二、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

2、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三、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四、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五、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敖小强以

3、及王凌秋、丁长江、郜武、赵爱学、周家秋、赵永怀、吴宝华八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1-2-2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

4、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尚威、李大国、周建忠、边启刚、王向东、陈华申、徐卫航、沈凌云、魏鹏娜、薛云鹏、霍新宇、王洪畅、张世杰、啜美娜、胡敏贞以及刘晓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法人股东北京海岸淘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日期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且在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5、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12,381.40万元。经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各自所持本公司股份比例分享。三、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根据经雪迪龙股份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6、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四)利润分配的条件:1、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2、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独立董事应对股票分红的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在涉及股票分1-2-3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红的利润分

7、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对股票分红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说明;3、公司在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急需投资项目的条件下,应尽量加大各年度现金分红的比例和频率;(五)股利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公司对股利分配政策进行决策时,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时,首先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如果公司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应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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