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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3763-2019 家蚕配合饲料.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ICS65.120B46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3763—2019家蚕配合饲料2019-12-05发布2020-01-05实施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7/T3763—2019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标准由山东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蚕业研究所、山东农业大学、高青和润丝绸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光、顾寅钰、施新琴、宋洪燕、王安皆、陈传杰、高绘菊、张升祥、乔鹏、娄齐年、李化秀、尹遵伟。I
2、DB37/T3763—2019家蚕配合饲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蚕配合饲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粕粉、桑叶粉等为主要原料而制成的家蚕配合饲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5917.1饲料粉碎粒度测定两层筛筛分法GB/T5918饲料产品混合均匀度的测定GB/T6432饲料中粗蛋白测定凯氏定氮法GB/T64
3、34饲料中粗纤维的含量测定过滤法GB/T6435饲料中水分的测定GB/T6438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GB10648饲料标签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GB/T13092饲料中霉菌总数的测定GB/T14699.1饲料采样GB/T16765颗粒饲料通用技术条件GB/T18823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GB/T19541原料饲料豆粕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2002年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
4、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公告第105号《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7年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017年修订版)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家蚕配合饲料根据家蚕的食性和营养要求,用适当原料和工艺加工而成的代替桑叶养蚕的全价配合饲料。俗称家蚕人工饲料。包括粉体饲料和颗粒饲料。3.21DB37/T3763—2019小蚕配合饲料用于饲养1~3龄蚕的配合饲料。3.3大蚕配合饲料用于饲养4~5龄蚕的配合饲料。4要求4.1原辅料4.1.1大豆粕应符合GB
5、/T19541的要求。4.1.2桑叶粉色泽呈绿色,均匀一致,无发霉、生虫、变质、结块现象,无农药残留或其他有害物质。4.1.3其他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4.2感官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粉体颗粒检验方法色泽浅绿色、均匀一致褐绿色或灰绿色或添加色素色、均匀一致组织形态均匀粉状,无发霉、变质、结块现象颗粒状或厚片状目测、嗅觉气味有桑叶粉的固有气味,无霉变等异味有桑叶粉的固有气味和微香味杂质肉眼观察不得有可见杂质或虫体肉眼观察不得有可见杂质或虫体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营养成
6、分分析保证值检验结果判定允许误差按GB/T18823的规定执行。表2理化指标小蚕配合饲料大蚕配合饲料项目检验方法粉体颗粒粉体粗蛋白质,%≥20.0≥20.0≥22.0GB/T6432粗灰分,%≤10.0≤10.0≤10.0GB/T6438粗纤维,%≤12.0≤12.0≤12.0GB/T6434水分,%≤14.0≤12.0≤14.0GB/T6435粉碎粒度(0.15mm编织筛筛上物),%≤10.0-≤10.0GB/T5917.1混合均匀度,%≤10.0-≤10.0GB/T5918含粉率,%-≤10.0-
7、GB/T167654.4卫生指标应符合GB/T13092和GB13078的要求。2DB37/T3763—20194.5饲料添加剂应符合2011年农业部公告第105号、2017年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和2002年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的要求。4.6净含量应符合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的要求。检验方法按JJF1070规定执行。5检验规则5.1采样按GB/T14699.1规定执行。5.2检验分类5.2.1出厂检验同一批原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出厂检验由生产厂家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感
8、官要求、粗蛋白质、粗灰分、粗纤维、水分、粉碎粒度、混合均匀度、含粉率、净含量。5.2.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要求中全部项目,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投产鉴定;——原材料、工艺有重大变化;——正常生产1年至少1次;——停产半年重新生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时。5.2.3生物鉴定在新产品投产及原材料、工艺有重大变化时,需进行家蚕配合饲料生物鉴定。鉴定方法按附录A规定执行。5.3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卫生指标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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