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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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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苑博览ELECTRONICSINTELLECTUALPROPERTY从新近判例看美国商业方法专利的发展【摘要】美国法院在1998年的StateStreetBank案中确立了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但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争议从未平息,而商业方法专利产生的弊端也影响了市场竞争和公共利益,从近年美国法院的判例可以看出其对商业方法的可专利范围和授权条件给予更严格的解释和限制,透视这些判例,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及司法提供有益的启示。【关键词】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美国判例谢黎伟/文联网的蓬勃发展使电子商务应运而生,而商业方买了该商品,从
2、而规避了交易风险,反之亦然。该申请共互法专利则在电子商务的迅速成长中逐渐崭露头有11项权利要求,未限制交易的具体商品种类,并在专角,1998年,美国法院在StateStreetBank案[1]中利权利要求书中写明不需要通过计算机或者其他技术装确认了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自此商业方法专利开始浮出置实施该方法。PTO的审查员依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水面。虽然美国有成文的专利法,但美国法院的判例对专条拒绝了该申请,认为发明没有具体的执行装置,而仅是利法的解释、补充和发展历来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美国操作一个抽象的概念,解决的
3、是一个没有任何实际用途法院近年来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判例必然会对商业方法的数学问题。Bilski向专利上诉委员会(简称BPAI)请求专利的发展产生决定性的影响,透视这些判例,可以使我复审,2006年9月,BPAI裁定,鉴于该发明没有发生从们对商业方法专利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把握。一种物质向另一物质的转化,而该发明仅涉及非物质性的金融和法律风险转化,因而只是抽象的方法,不属于可一、美国法院新近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判例专利主题。该案于2007年2月上诉到CAFC,CAFC决定采取全1.Bilski案[2]体法官审理的形式,从审理
4、形式上可见对此案的重视。BernardBilski与RandA.Warsaw于1997年向美国专CAFC认为,首先,一个发明申请否属于《专利法》第101利商标局(简称PTO)申请一种使用对冲交易控制交易风条的可专利主题是一个前提,如果不属于可专利主题,即险的商业方法专利。其方法是:当商品卖方向顾客以某一使满足了其他法定的可专利性标准(如新颖性、非显而易固定价格售出商品时,卖方同时以另一固定价格向另一见性),也将被拒绝授权。随后,法院审视了判断方法发明方购买该商品,当该商品的价格上涨时,卖方尽管以不利可专利性的四种测试
5、法,一是弗莱曼—沃特—阿伯利测试的价格向顾客卖出了商品,但他同时又以有利的价格购法(Freeman-Walter-Abeletest),另一个是“有用、具体和802009.7http://www.infoip.orgELECTRONICSINTELLECTUALPROPERTY法苑博览有形的结果”测试法(useful,concrete,andtangibleresult念。落入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的不可专利主题。而test),第三个是“技术性创造”测试法(technologicalarts独立权利17和46以
6、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5、30、44、58则test),第四个是“装置或转化”测试法(machine-or-具备可专利性。CAFC在2007年9月20日作出判决,部transformationtest)。CAFC在对比了这几个测试法后得出分撤销BPAI的决定,发回PTO对独立权利要求17和46结论:最高法院已经明确提出的方法专利申请是否适格及其从属权利要求重新审查,以确定计算机或通讯设备的标准是“装置或转化”测试法,它要求(1)该方法与特定与Comiskey的方法结合是否使其具备了非显而易见性。的机器或装置有关。或者(2
7、)该方法将特定的物质转化成Comiskey依然不服,请求CAFC以全体法官审理的形式重另一物质或另一状态。然而Bilski的发明至多只是发生了新听审,CAFC经过讨论,同意了其请求,但听审的范围限公众或私人的法律义务或商业风险这类的抽象的转化,于对原合议庭判决的修正。Comiskey在请求书中认为,他而不是物质的转化,加之考虑到该发明申请承认不需要和PTO和BAPI的争议始终在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美国借助机器或装置执行,因此,它完全不符合“装置或转化”《专利法》第103条规定的非显而易见性要求,双方从未对测试法,不属于
8、可专利主题。CAFC同时分析了上诉人的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法第101条的不可专利主题发生上诉理由,上诉人声称其发明产生了“有用、具体和有形争执,因此CAFC不应自行决定以专利法第101条为依据的结果”,但法院认为,“有用、具体和有形的结果”测试法审理该案。CAFC不同意此观点,认为最高法院的判例已对判断方法是否属于可专利主题并不充分,不足以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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