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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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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1页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第32页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目录细则一缩略语细则二名称和地址的注明方式细则三关于申请的细则细则四关于代理和送达地址的细则细则五关于申请日期的细则细则六关于文函的细则细则七无申请号的申请的注明方式细则八关于有效期及续展的细则细则九未遵守期限时的救济措施细则十有关使用许可备案申请、变更或撤销的要求国际书式范本目录书式1商标注册申请书书式2委托书书式3商标注册或申请变更名称或地址登记申请书书式4商标注册或申请变更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书式5商标注册或申请转让证书书式6商标注册或申请转让文件书式7商标注册或申请更正错误申请书书式8商标注册续展申请书书式9商
2、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书书式10商标使用许可声明书式11商标使用许可变更声明书式12商标使用许可撤销声明第33页细则一缩略语一、[《实施细则》中定义的缩略语]除另有明确说明外,在本《实施细则》中:(一)“条约”指《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二)“条”指条约中具体的某条;(三)“独占使用许可”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同时禁止注册持有人使用并禁止许可其他人使用的使用许可;(四)“排他使用许可”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同时禁止注册持有人许可他人使用但并不禁止注册持有人使用的使用许可;(五)“非独占使用许可”指不禁止注册持有人使用商标,也不禁止注册持有人许可其他人使用的使用许可。二、[《条
3、约》中定义的缩略语]条约第一条所定义的缩略语,其含义与本《实施细则》中的相同。细则二名称和地址的注明方式一、[名称](一)任何缔约方均可以要求,须注明某人名称时:(1)该人为自然人的,须注明的名称应为该人的姓或主姓和一个或几个名或副名,或根据该人的选择,注明该人惯用的一个或几个姓名。(2)该人为法人的,须注明的名称应为该法人的正式全称。(二)任何缔约方均应接受,须注明名称的代理人为公司或合伙企业时,注明该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惯用名称,即为已注明名称。第34页二、[地址](一)任何缔约方均可以要求,须注明某人地址时,注明的地址须满足快速邮寄的习惯要求,并且一定要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单位
4、名称,直至(并包括)房屋或建筑物编号(如果有)。(二)缔约方可以要求,以地址不同的两人或多人的名义向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提交文函的,文函中须注明一个单一地址作为通信地址。(三)注明的地址可以包括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以及用于通信的不同于本款第(一)项所注明的地址。(四)本款第(一)项和第(三)项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应适用于送达地址。三、[其他确认方式]任何缔约方均可以要求,在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交的文函中,须注明申请人、注册持有人、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该商标主管机关的登记号或其他确认方式(如果有)。但除以电子形式提交申请的外,任何缔约方均不得以不符合此种要求为由拒收文函。四
5、、[使用的字体]任何缔约方均可以要求,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注明的任何内容须以商标主管机关使用的字体表示。细则三关于申请的细则一、[标准字符]如果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以某种字符(字母和数字)作为标准字符使用,而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声明希望以商标主管机关所使用的标准字符注册和公告商标的,则该商标主管机关应以该种标准字符对商标进行注册和公告。二、[指定颜色的商标]商标主管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声明希望指定颜色作为商标的显著特点的,申请书中须注明所指定的一种或多种颜色的名称或代码,并注明每种颜色所占商标的主要部分。三、[商标图样的数量](一)任何缔约方,对于申请书中未声明希望指定颜色作为
6、商标的显著特点的:(1)如果缔约方法律规定,申请书中不可以或申请书中未声明希望以该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所使用的标准字符对商标进行注册和公告的,所要求提交的黑第35页白商标图样不得多于五份;(2)如果申请书中声明希望以该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所使用的标准字符对商标进行注册和公告的,所要求提交的黑白商标图样不得多于一份。(二)任何缔约方,对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声明希望指定颜色作为商标的显著特点的,所要求提交的黑白商标图样不得多于五份,彩色商标图样亦不得多于五份。四、[立体商标](一)在申请书中声明商标为立体商标的,商标图样中应当包括一份平面的绘制图样或摄制图样。(二)按本款第(一)项规定提
7、交的图样,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可以包括该商标的一个视图,也可以包括该商标的多个不同视图。(三)如果商标主管机关认为申请人按本款第(一)项规定提交的图样不足以体现该立体商标的特点,可以通知申请人在通知书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交该商标的六个以下(含六个)不同的视图或对该商标的文字说明。(四)如果商标主管机关认为本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同视图或文字说明仍不足以体现该立体商标的特点,可以通知申请人在通知书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交该商标的一份样本。(五)第三款第(一)项第(1)目和第(二)项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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