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w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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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TLT/A/2/1第2页CSTLT/A/2/1原文:英文日期:2010年7月12日商标法新加坡条约(STLT)大 会第二届会议(第1次特别会议)2010年9月20日至29日,日内瓦对《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细则三第四款至第六款的审查国际局编拟的文件1.在2009年9月22日至10月1日于日内瓦举行的第一届会议上,《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大会(以下分别称为“《新加坡条约》”和“大会”)审议了关于“未来工作”的文件STLT/A/1/3;该文件中提到了商标、工业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2008年议定的有关非传统商标图样的趋同

2、领域。对于这些趋同领域,2009年已在文件WO/GA/38/7中提请WIPO相关大会注意,并作为WIPO文件WIPO/STrad/INF/3发布在http://www.wipo.int/sct/en/wipo-strad上。2.在该届会议上,大会批准了启动对《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细则三第四款至第六款进行审查的工作,争取在认为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将该条细则与SCT议定的有关非传统商标表现物的趋同领域统一起来。大会进一步批准,在SCT于2010年召开第1次例会之后,紧接着召开一次工作组会议,以便筹备对细则三第四款至第六款的审查工作(参见文件S

3、TLT/A/1/4第12段)。3.《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细则三涉及注册申请的商标表现物问题。商标注册程序中一个得到普遍认可的特点是,凡申请商标注册的,必须以某种方式向相关的商标主管部门表现该商标。STLT/A/2/1第2页4.虽然新加坡外交会议上就涉及以下主题的细则三第一款至第四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关于采用标准字符的商标(细则三第一款)、指定颜色的商标(细则三第二款)、商标图样的数量(细则三第三款)和涉及立体商标图样的有关问题(细则三第四款),但涉及全息图商标、动作商标、颜色商标和位置商标图样的问题(细则三第五款),以及含有非可视性标志

4、商标的图样问题(细则三第六款)仍未得到解决。细则三第五款和第六款将这些方面的问题交由国内法处理。5.在此方面,回顾一下“表现物”这一术语的含义似乎是有益的,该术语包括“图样”,尤其是包括商标的绘制图样或摄影图片,以及其他任何表现手段,例如文字描述或电子数据文件(参见文件TLT/R/DC/5第3.09条说明)。6.遵照上文第1段提及的大会所作出的决定,总干事于2010年6月28日和29日,召开了关于审查《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细则三第四款至第六款的工作组(下称“工作组”)第1次会议。为筹备该次会议,秘书处印发了文件STLT/WG/1/2

5、,提出了关于可能将细则三与SCT议定的非传统商标表现物方面的趋同领域统一起来的建议,并以保留原有案文的形式提出了对细则三的修正案草案。7.需要回顾的是,《新加坡条约》并未规定必须为细则三第四款至第六款所考虑到的任何标志提供注册服务的义务。因此,这些修正案的效力将是,凡同意为各该类商标提供注册服务的缔约方,均接受该条细则中为这些商标所规定的表现物。8.工作组在第1次会议结束时,就修订细则三第四款至第十款的案文达成了一致意见,修订案文已转录于本文件的附件中。工作组进一步同意,建议《新加坡条约》大会通过本文件附件中所转录的细则三第四款至第十款修

6、订案文,并以2011年11月1日作为生效日期。在建议修改的细则得到大会通过之后,秘书处按要求应将所有因此而产生的修正案全部纳入国际书式范本中(参见工作组于2010年6月29日通过的主席总结(文件STLT/WG/1/3)第5段)。9.请《新加坡条约》大会:(i)注意关于审查《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细则三第四款至第六款的工作组提出的关于修正《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细则三第四款至第六款的建议;(ii)通过本文件附件中所转录的细则三第四款至第六款的拟议修正案;并(iii)将2011年11月1日确定为各该拟议修正案的生效日期。[后接附件]STLT

7、/A/2/1附件第2页《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本文件附件中列出了对细则三当前文本所建议的所有修改,凡新案文均以下划线标明,删除的案文以删除线标明。[……]细则三关于申请的细则[……]四、[立体商标](一)在申请书中声明商标为立体商标的,商标图样中应当包括一份平面的绘制图样或摄制图样。(二)按本款第(一)项规定提交的图样,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可以包括该商标的一个视图,也可以包括该商标的多个不同视图。(三)如果商标主管机关认为申请人按本款第(一)项规定提交的图样不足以体现该立体商标的特点,可以通知申请人在通知书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交该商标的

8、六个以下(含六个)不同的视图或对该商标的文字说明。(四)如果商标主管机关认为本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同视图或文字说明仍不足以体现该立体商标的特点,可以通知申请人在通知书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交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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