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变迁及立法用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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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事法務No.17182004.12.25二、規範變遷及立法用意昭和63年(1988)修訂證交法,引進內線交易規範,當初對於舊有第190條之三(現在的第167條)的立法用意,是因為公開收購或其比照行為,會對發行公司經營決策權和股票供需動向產生影響,更有甚者例如有相當高的機率,會對投資判斷造成重大影響。亦即,利用不對稱資訊的交易,會影響到發行公司經營控制權的股份收購資訊,故必須將之納入規範。但是,由舊證交法第190條之3制定後的一連串修訂過程來看,現行證交法第167條內線交易規範的主要立法用意,係擺在公開收購對發行公司經營決策權

2、會造成重大影響(此行為會進而造成投資者在投資判斷上的顯著影響)的面向上,即相當明顯。首先,根據平成四年(1992)修訂的舊證交法第190條之3,即現在的第167條,當時,被列入禁止交易範圍的有價證券對象標的擴大,即由「該公開收購相關股票等(含股票買賣交易相關選擇權)」(股票等是指以證交法第27條之2第1項規定所載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者),變成「該公開收購相關的上市股票等發行人,其公司所發行的股票或可轉換公司債及其他政令規定的有價證券或該有價證券買賣交易相關的選擇權」。亦即,規範標的的有價證券,由已上市的股票,擴大為上市公司所

3、發行的股票(該股票是否上市非為必要條件)。趁此次修訂契機,該條文的立法用意,即欲將公開收購對股票供需動向的影響,及對發行公司經營決策權的影響,這兩種規範主因的份量幾乎一致的立場,變成偏重在後者,即對發行公司經營決策權的影響。何以如此,係因對股票供需動向的影響,只是已上市股票交易層面的問題。其次,該條於平成六年(1994)亦追加修訂。同年修訂的商法,將取得庫藏股規定部分解禁。在此情況下,公開收購規範亦跟進修訂,包括公開收購發行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股份(以下稱「公開收購其他公司股份」),和公開收購發行公司本身股份(以下稱「公開收購庫

4、藏股」),分別規定於第2章之2第1節、第21商事法務No.17182004.12.25章之2第2節。當時,第167條也被追加修訂,接著,以下各公開收購相關資訊即成為規範要因。Å公開收購其他公司股份相關資訊ó第2章之2第1節的公開收購其他公司股份相關資訊ó比照公開收購其他公司股份之行為(以下稱「比照公開收購行為」)由政令規定的相關資訊Ç第2章之2第2節公開收購庫藏股相關資訊前述Ç所載公開收購庫藏股,代表現有股東的表決權的消滅,也不能說和經營決策權完全沒有關係。但對經營決策權影響的重大程度,和公開收購其他公司股份和比公開收購行為的

5、情況卻無法比擬。在這種含意下,Å和Ç可以說是性質完全不同的情況,這也是平成六年(1994)修訂的證交法第167條,會將性質迥異的兩大類型相關的收購資訊,納入規範要因的緣故。因此,接下來在平成十三年(2001)所修訂的證交法,即針對此二類型中的前述Å的公開收購其他公司股份和比照公開收購行為,考量其對經營決策權的重大影響,將其相關資訊納入規範要因的明確性更提升一層。亦即,透過修訂第2章之2各條文,明確定義公開收購其他公司股份,包括無表決權及潛在表決權的股票,其取得行為。為協調起見,亦修訂施行令第31條,將比照公開收購行為的符合標準

6、,由原先的已完成發行的股份基準,改為表決權基準(受到同條「公司關係人的特定有價證券交易規範相關的內閣府令」規範的第4條之6,不適用於收購標的股票等完全無表決權股票等)。其次,證交法施行令第31條,將非上市股票及其他的權益證券也納入規範對象,在此情況下,證券供需關係沒被當成主要規範因素的理由即一清二楚。以下,即由本證交法第167條的主軸,以到現在為止的立法沿革為思考點,進行探討。三證交法第167條基本結構2商事法務No.17182004.12.251基本概念在開始進行證交法第167條相關解說之前,先整理出該條的基本概念。(1)公

7、開收購首先,以下三種行為通稱為公開收購(證交法第167條第1項)Å證交法第27條之2第1項規定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者或在櫃檯買賣(店頭)市場銷售的有價證券依同項規定的公開收購行為(以受該項本文規定者為限)Ç比照Å行為的政令規定行為É上市股票依證交法第27條之22之2第1項規定進行公開收購行為Å可以說是公開收購其他公司股份,É為公開收購庫藏股Ç所指「比照公開收購行為」,在證交法施行令第31條,係規定發行公司的表決權總數,股票收購行為達5%以上。在此應注意,Ç的比照公開收購行為,只限於比照公開收購其他公司股份為限,不含公開收購

8、庫藏股在內。(2)公開收購人指執行前述(1)的公開收購人(證交法第167條第1項)(3)施行公開收購相關事實及停止公開收購相關事實公開收購人在為公開收購決定,或為停止該公開收購決定(以已公開者為限),分別稱為「施行公開收購相關事實」、「停止公開收購相關事實」,兩者通稱為「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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