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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3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说明.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说明1《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在2007年9月22日经公司200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为适应上市公司的有关要求,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次修订三十一条。具体内容如下:一、第一条为维护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修正为:第一条为维护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
3、程。二、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5年8月17日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陕国资产权发[2005]230号)批准,并于2005年9月16日经《商务部关于同意陕西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改制的批复》(商资批[2005]2066号)批准,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为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股陕总副字第
4、001302号]。2修正为: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5年8月17日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陕国资产权发[2005]230号)批准,并于2005年9月16日经《商务部关于同意陕西省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改制的批复》(商资批[2005]2066号)批准,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为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6100
5、00400000319。三、第三条公司于【】年【】月【】日经【】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修正为:第三条公司于2008年7月14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万股,于2008年8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四、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修正为:第六条公司资本为人民币508,418,675元。五、第十七条公司上市后,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机构名称】集中存管。修正为:第十七条公司上市后,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6、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3六、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股,都为普通股。修正为: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508,418,675股,都为普通股。七、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修正为: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此项规定。八、第二十八条在第二款后增加:在离任6个月后的12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九、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7、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本章程;(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4(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8、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修正为: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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