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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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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介绍与评论*英国剖腹产案件中的患者自主权研究唐超内容提要:英国20世纪90年代一系列法院授权的剖腹产案件表显出了妇产领域根深蒂固的医学与司法上的家父主义倾向———对产妇欠缺意识能力的一般推定,对产妇非理性决定的蔑视以及对产妇及/或胎儿生命利益无以复加的推重———从而与患者自主权原则发生冲突。英国法院通过对意识能力概念过于严格的解释,来绕过胎儿非为法律上之人的法律壁垒,甚至公然对实证法的立场发起挑战。上诉法院虽然在两项判决中扼制住了这一情绪化的异动,它的意识能力理论却仍然为家父主义的回潮埋下了伏笔。故而,单有法律原则,
2、还不足以为产妇自主权提供充分保护。只要诸如应该不惜一切代价地让产妇娩出一个健康的孩子、分娩中的产妇欠缺作出有效决定的意识能力这样一些流布甚广的观念不得澄清,产妇导向的法律政策与婴儿导向的产科训练之间的冲突不得协调,强化了产科医生话语权的医疗资源匮乏状态不得根本缓解,那么,曲解、回避法律原则强行手术的作法就断不会少。关键词:法院授权剖腹产家父主义产妇意识能力产妇最佳利益患者自主权唐超,首都医科大学卫生法学系讲师。所谓太阳底下无新事,从1992年到1997年,短短五年间,在英国旋不接踵地发生了八起未经患者同意的剖腹产事件
3、,而其中所凸显出来的诸多问题,亦是我们在围绕肖志军“拒签”事件与华侨医院强行剖腹产事件所生的议论中所屡屡晤面的,例如,对产妇欠缺意识能力的一般推定,〔1〕对产妇及/或其代理人非理性决定的那种不可遏抑的厌恶〔2〕以及对产妇*本文系200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意外事故的综合救济机制研究”(项目编号:09YJC820006),2010年度北京市社科重点项目“医疗侵权责任立法对首都医师执业环境的影响评价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0AaFX093)阶段性研究成果。〔1〕在对华侨医院剖腹产事件的评论文章中,一位作
4、者得出结论,“我们经常会说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但是我们忘记了伴随着社会发展和专业分工的细化,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并不是意味着对所有事物均具有认知能力……所以用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急危病症抢救中机械化套用必然出现尴尬的结局。”王岳:《反思意思自治原则在急危病症抢救中的尴尬》,载《中国卫生法制》2011年第1期,第5页。〔2〕例如,“愚昧无知的肖志军”(上官丕亮:《要用生命权至上理念来理解医疗法规———孕妇死亡事件留给我们的启示》,载《法学》2007年第12期,第12页)。·116·英国剖腹产案件中的患
5、者自主权研究及/或胎儿生命利益无以复加的推重。〔3〕而在英国的这一系列剖腹产案件中,英国法院的立场可谓一波三折,直至树静风止,也不能说将问题彻底澄清。本文旨在忠实展现英国强行剖腹产案件的这一段经验———实证法的立场、学术界的论争及司法的回应。一判例概览英国第一起强行剖腹产事件发生在1992年,这也是一连串强行剖腹产事件中唯一未由法院授权的。卡罗琳·斯皮尔(CarolineSpear)在助产士发现胎儿臀先露后被送往医院,尽管产妇坚持要求自然分娩,医生仍不顾其反对施行了剖腹产手术。斯皮尔声称自己罹患产后精神障碍并提起非法
6、侵犯之诉。涉案医院并不认为自己负有责任,但仍以7000英镑的代价庭外和解。由于斯皮尔没能得到法律援助,所以未将官司打到底,但在产科活动人士看来,这已经是一场胜利。〔4〕同年10月的ReS(AnAdult:RefusalofTreatment)案〔5〕则为英国法上第一起法院授权的剖腹产案件。当时胎儿处于横产式,若是不加手术,可能导致胎儿死亡,产妇生命亦有可能不保。但原告S基于宗教原因拒绝接受剖腹产。卫生当局遂乞援法院,请求发布紧急裁决,准其施行手术。听审程序持续了不到20分钟,且无人代表产妇到庭。“为了母亲及孩子的切身
7、利益”,家事法庭庭长斯蒂芬·布朗爵士(SirStephenBrown)发布授权判决,但未及执行,胎儿已不幸死亡,这时S同意剖腹产取出胎儿。S没有提起上诉,但英国法律界普遍的看法是,这一判决与此前的判例法相刺谬。〔6〕1996年1月,塔姆塞德与格洛索普卫生局试图寻求法院许可,就一依《精神健康法》(MentalHealthAct)被羁留的产妇施行剖腹产手术。该产妇罹患精神分裂症,依精神科医生的看法,她欠缺意识能力。产科医生认为胎儿发育不好,应予产钳引产,如果胎儿情况有异,则应剖腹产。该案法院认为,如果胎儿死产的话,产妇的
8、精神健康将会恶化,故依《精神健康法》发布命令,准许医生施行手术。〔7〕同年4月,发生了圣乔治医疗基金诉S案(StGeorge’svS)。S系一位兽医,在妊娠36周时被诊断为先兆子痫,医生告诉她情况危险,可能导致癫痫发作、胎儿死产,但S明确表态,怀孕乃造化之功,应顺其自然,不论结果如何,都不得有医疗介入。医生为之惊愕,与社工将其送往春田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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