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检察抗诉制度的修改与完善_以2007年_民事诉讼法_的修改为视角

论民事检察抗诉制度的修改与完善_以2007年_民事诉讼法_的修改为视角

ID:5294062

大小:202.07 KB

页数:4页

时间:2017-12-07

论民事检察抗诉制度的修改与完善_以2007年_民事诉讼法_的修改为视角_第1页
论民事检察抗诉制度的修改与完善_以2007年_民事诉讼法_的修改为视角_第2页
论民事检察抗诉制度的修改与完善_以2007年_民事诉讼法_的修改为视角_第3页
论民事检察抗诉制度的修改与完善_以2007年_民事诉讼法_的修改为视角_第4页
资源描述:

《论民事检察抗诉制度的修改与完善_以2007年_民事诉讼法_的修改为视角》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第8卷第1期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8,No.12010年2月JournalofSouthwestAgricultur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Edition)Feb.20103论民事检察抗诉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以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视角谢康,蔡荣荣(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摘要: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涉及到较多民事检察抗诉方面的内容。虽然修改后的民事检察抗诉制度更加进步,但是离司法界的期待还是有一定距离。如何合理定位民事检察抗诉的价值目标和功能,完善民

2、事检察监督制度,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笔者对此做了相关探索。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改;民事检察抗诉;价值目标;功能定位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379(2010)01005604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法律监督权。《民事诉讼一、此次民事检察抗诉方面的立法修改法》则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引入民事诉讼,并具体化为民事检察抗诉权,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立法上的空白与模糊是阻碍民事检察抗诉制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

3、权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度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所以,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此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民事检察抗诉制度的建立加着重做了立法完善工作。修改中,对民事检察抗诉的相关规强了对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有利于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定进行了细化和填补,特别针对抗诉事由、抗诉审查时限以威性,是民事诉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抗诉再审法院的审级等司法界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作了在我国早期的民事诉讼立法过程中,受当时“宜粗不宜修改和明确。细”的立法思想影响,对民事检察抗诉的规定笼统粗略。(一)细化抗诉事由,加强程序监督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

4、法》仅规定了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抗诉事由规定的比较概括、审判实行法律监督,而无其他具体规定;1991年颁布的《民事简单。由于法院对民事抗诉审查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检察机诉讼法》也仅对民事检察抗诉的事由和程序做了笼统规定,既不明确也不全面。2001年9月,最高检根据《民事诉讼法》关难以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抗诉。这种情况既不利于法检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办案规则》(以系统的协调合作,也有碍民事抗诉功能的发挥。此外,检察下简称《规则》),对抗诉的案件来源、受案范围、立案条件、院的抗诉事由比当事

5、人的申请再审事由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审查程序以及出席再审等问题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本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难度就非常大,而检察院抗诉事由又是,2001年11月,最高院紧跟其后即在法院系统内印发了受到如此严格的限制,导致“再审难”的状况在实践中很突《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出,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运行受到很大制约。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与最高检之前公布的《规则》此次修改:一方面将抗诉的事由和申请再审的事由进行存在着明显的冲突。立法的模糊、空白和“两高”司法解释了统一,使得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民事再审困难

6、的情况下,的分歧、冲突导致民事检察抗诉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步履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检察抗诉,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维艰。因此,理论界、实务界要求对《民事诉讼法》中检察抗缓解了“申诉难”和“再审难”的困境;另一方面是将再审事由诉及其相关规定进行修改的声音时常听见。2007年《,民进行了细化和扩充,明确了十三项可以提起抗诉的情形,并事诉讼法》首次修改终于完成。这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缓附加了其他两种抗诉事由,明晰了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抗诉解了当前民事检察抗诉中所遇困境,但是在范围及深度仍然存在着不尽人意之处,民事检察抗诉制度的进一步改革的情

7、形,增强了规定的操作性。另外,修改后抗诉事由涵盖和完善还值得期待。了六种程序违法情形和一项兜底条款,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法3收稿日期:20090923作者简介:谢康(1984—),男,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第8卷第1期谢康等:论民事检察抗诉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以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视角57[1]院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的法律监督,扭转了以往程序违法只有于审判庭之下等等。这种现象实质上反映了检察院“其职[2]在“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时,才可被提起抗诉的轻权范围主要是公法领域,而其代替当

8、事人发动再审程序”,程序、重实体倾向。在对私权领域进行干预时所遭遇的尴尬。最高检的《规则》(二)规定抗诉的受理期限,提高抗诉效率规定“:检察院无需当事人申诉,可主动启动抗诉程序。”这种修改前的《民诉法》对法院作出再审裁定的期限没有规有侵害当事人诉权和民事处分权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