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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缺席判决立法例之选择及制度建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2007年8月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Aug.2007第26卷第8期JournalofHeilongjiangCollegeofEducationVol.26No.8论我国民事缺席判决立法例之选择及制度建构龚春华(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理论界把缺席判决制度的立法例归纳为缺席判决主义和一方辩论主义。两种立法例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分析各自利弊基础上,考虑缺席的不同情形,建立一种区分缺席情况适用不同立法例的缺席判决制度,并作适当变革。在此立法例指导下具体建构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关键词:民事诉讼;缺度判决;审判制度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
2、号:1001-7836(2007)08-0071-03言辞辩论的情况下,由于无任何主张、事实可视为缺席一、两种缺度判决立法例之利弊分析方的陈述,因此无法适用一方辩论主义。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认为,缺席判决有两种基本二、我国缺席判决立法例模式的选择及法模式:缺席判决主义和一方辩论主义。缺席判决主义理思考从整个制度去综合衡量,这种制度设计在追求程序正义时,异议程序的启动使得诉讼程序过分地拖延。若笔者认为,在建构我国缺席判决制度时应该合理一方当事人不提出异议,那么按照缺席判决主义的理借鉴两种立法例之长,建立一种区分缺席情况适用不论,则拟制为缺席被告自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使被告同立
3、法例的缺席判决制度,并作适当变革。已经提出了抗辩事实及答辩意见,法院也不予考虑,这缺席判决主义在缺席一方提起异议程序时,实现种情况下与公正价值不符。由于缺席判决主义在公正了实体公正价值,然而代价却是效率价值的缺失。如与效率方面无法兼容,一方辩论主义试图寻求它们之果当事人不提起异议程序,那么在实现效率的同时却间的一种契合。在这种模式下,若当事人一方缺席,则面临着实体公正的质疑。而一方辩论主义具有程序公不得根据缺席的情况作出对缺席方不利的判决,缺席正和效率价值的优点,但面临着实体公正的拷问。因方在诉状或者答辩状中所主张的事实及所记载的事此从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公正与效率之间进行衡量项,均
4、被视作缺席方的陈述,法院依一方当事人的质证便成为两种立法例选择的功利标准,而它们之间的衡及言辞辩论来最终认定案件事实。这就避免了缺席判量则演化为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程序效率之间的价值决主义不考虑缺席方所提供的诉状及答辩事实的弊较量。端,较好地体现了辩论主义,实现了程序公正。同时由从法理学上讲,性质相异的价值目标总是处在一于抛弃了缺席判决主义中的异议制度,因此有利于体系列相互冲突之中,如公正与效率。即使是性质相似现诉讼效率原则。的价值目标,它们的冲突也时时可见,如公正与平等。然而一方辩论主义也不是完美无缺的。首先,一法律价值目标体系的统一并不是彼此本性上的一致而方辩论主义由于法官在庭审
5、时掌握的证据材料以及庭是相互冲突、相互斗争的动态平衡。法律价值目标冲审时所反映出的信息毕竟是不完整的,因此作出的判突不仅是观念层次的冲突,它随着价值目标制度化和决可能会出现不符合实际的情形。从公正的角度审秩序化而体现在法律实践中,而立法和司法实践常常[1]视,缺席判决制度不能不说有着与生俱来的缺陷。表现为对价值目标的选择过程。法律价值的评价总是其次,在适用法律技术方面,一方辩论主义有难以触及摆脱不了主体性和主观性的纠缠,也不可能与社会主的盲区。在一方当事人既不提交答辩状又不到场参加体的喜好和意志相分离。在选择的过程只有符合大多收稿日期:2007-05-15作者简介:龚春华(198
6、3-),男,江苏苏州人,2006级硕士研究生,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71数人的意愿和要求,才能拥有更高的客观性。日本学种情况下不给予异议救济应为公众许可。者川岛武宜对此的论断极为精辟:法律的客观性程度三、我国缺席判决制度建构可依支持构成判断基础的价值体系的人数的多少来确[2]定。!在建构我国缺席判决制度时首先得对缺席!进行一项制度的选择设计仅用价值标准进行衡量是不概念上的分析,因为这关系到缺席判决程序的启动。够的,还必须考虑法律技术因素。对比缺席判决主义我国现行缺席!是指被告(包括反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英、美两国立法作深层次制度分析可发现:采缺席判等)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未到庭
7、或中途退庭),而不管其决主义乃审判技术之必然选择。在美国,书记员若作是否提交了诉讼状或者进行了辩论。笔者认为为了使了不应诉标记,可以阻止不应诉当事人作出任何有关双方较好地进行诉讼,实现正义。在诉讼期间,被告至[3]责任问题的新的答辩。英国亦是如此,该程序主要少有如下的义务:在规定的期间内提交答辩状,在开庭[4]针对那些不进行答辩的被告。答辩在英美法系作为时出席庭审,进行言辞辩论,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退一项程序义务,违反该义务那么后续程序无法推进,因庭。上述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