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之缺席判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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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诉讼之缺席判决制度【内容提要】缺席判决是民事诉讼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和国家法制的尊严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性比过去有很大程度地增强,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越来越多,缺席判决的案件呈止升趋势,缺席判决制度的重要性更加突出。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还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论文通过分析论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缺席判决的规定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司法实践中一些不规范的操作现象,对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完善和规范缺席判决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观点

2、,希望通过探讨,促进缺席判决制度的完善和规范。编辑。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指民事诉讼中部分当事人无故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仍不中止案件的审理,而继续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的诉讼制度。自近代以来,通过各国的立法实践,现代意义上的缺席审判存在两种基本模式,即缺席判决主义和一方辩论判决主义。缺席判决主义是指原告在法院开庭审理日不到庭时,拟制为其放弃诉讼请求,根据被告的申请,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缺席时,拟制为其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做出缺席判决,但缺席一方可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自异议提出之日起,该判决视为未

3、作出,诉讼恢复到判决之前的状态。而一方辩论主义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法院开庭审理不到庭时,由到庭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法院将已辩论的事实、已调查的证据和缺席方所提供的诉讼资料作为判决的基础,依到庭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判决,对该判决当事人不得提出异议。缺席判决是民事诉讼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国家法制的尊严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还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文拟通过分析论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缺席判决的规定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司法实践中一些不规范的操作现象,

4、对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完善和规范缺席判决制度提出自己的一点粗浅看法。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现状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缺席判决的规定现行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第158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人认为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况有:1、原告无故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2、被告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

5、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确认或者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均包括共同诉讼中部分原告或者部分被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我国现行缺席判决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首先,立法理念不明确,过于强调法官职权,缺乏对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必要尊重。在现代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被认为是推动诉讼进行的主体。尽管判决最终由法官作出,但推动判决形成的却是当事人,

6、正是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为判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这一理念体现在缺席判决制度中,就要求缺席判决原则上应由到庭当事人提出请求方能作出。而我国民诉法对如何启动缺席判决没有规定,缺席判决原则上由法官依职权作出。事实上,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并不一定就希望以缺席判决的方式进行诉讼,他完全可能有通过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的愿望。所以,法院不依当事人的请求而主动作出缺席判决,可能并不符合当事人的意愿。还有人认为,当事人缺席破坏了诉讼秩序,因此缺席判决包含对缺席当事人的制裁和惩罚。是否到庭参加诉讼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根据其意志自由进行处分,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是

7、行使诉讼权利,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而不是对法院审判权的否定。即使不到庭,也不是什么违法行为,如果把缺席判决当成对缺席当事人的惩罚和制裁,则更反映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不尊重。其次,违背了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对原、被告区别对待,不利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权利。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是基本原则。这种地位上的平等,应表现在诉讼权利义务上的平等。但就缺席判决而言,我国民诉法对原、被告缺席的处理方式与平等原则完全不符,原告缺席只会导致“按撤诉处理”的后果,仅仅是终结了本次诉讼,按撤诉处理后原告还可以再起诉,原告实际上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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