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眼科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工作管理制度(2011年8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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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

2、的规定。第三条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四条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将注意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第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四)新闻

3、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第二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第七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沟通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第八条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

4、大或者贬低行为。(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员需着正装、用语规范。(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三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第九条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5、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五)企业文化建设;(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第四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第十一条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第五

6、章特定对象来访接待活动第十二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第十三条公司的特定对象来访工作者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第十四条公司将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将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第十五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第十七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可以通过邮件、电话

7、或传真等方式进行预先沟通,待公司同意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对来访人员进行预约登记,原则上没有经过预约登记的投资者公司一般不予以接待。每月的15日为公司的投资者接待日。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待前请来访对象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来访人员身份并签署承诺书。第二十条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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