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零首付创办公司章程(零首付标准模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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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公司的住所: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万元。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3、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2、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理登记。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股东第八条股东的名称1、2、3、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1、股东,出资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占总资本%,首期出资为零。6个月内到位,余额于年月日前到位。2、股东,出资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占总资本%,首期出资为零。6个月内到位,余额于年月日前到位。3、股东,出资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占总资本%,首期出资为零。6个月内到位,余额于年月日前到位。股东承诺在核发营业执照6个月内,认缴的注册资本首期到位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3万元。其余的实收资本在法定期限年内缴足。在注册资本缴足前,不得对外进行投资。公司

3、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说明下列事项:(l)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第十条股东的权利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行使表决权;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5、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7、公司依法终止后,有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务;8、参加制定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1、遵守

4、公司章程;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专用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产权的转移手续;4、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7、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

5、同意转让;3、经股东同意转让步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4、公司股东之一可以购买其他股东的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形式的独资公司。5、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股东会第十三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6、;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l、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为每年6月份召开l次,监事或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巧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

7、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召开,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代表主持;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5、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五章执行董事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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