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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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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法原因给付物能否构成侵占罪的对象易枝春(湘潭大学法学院4l1105)【摘要】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的话,肯定说更加妥当。因为: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第一,从侵占罪保护的法益来说,支持肯定说更合理。我国刑己有,数额巨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从法条上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很法之所以将侵犯财产入罪,就是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任何人明确,但在实践中会发现其中对侵占罪犯罪对象的具体法律定义有些都不得为了非法占据他人财物而拒绝归还他
2、人给付的财物,哪怕模糊,在司法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分辨。这些财物是基于非法的原因给付的。否则便是触犯了相关的财产【关键词】不法原因给付;侵占罪;犯罪对象性犯罪,刑法不应当容情。对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而言,虽然在私法上是不予以维护的,但既然受托人主观上明知道该财物是不法原因给付,即是指给付人出于违法的原因给予受托者钱他人所有,客观上又具有拒绝归还的行为,那么这当然侵犯了侵占财或者物品或其他无形的好处,如为委托他人进行某项违法的活罪所保护的法益。刑法就有理由将该行为作为犯罪行为处罚。动而给予受托人财物即属于不法原因给付
3、。一直以来,受托人非第二,从民法角度来看,虽然民法认为基于不法原因而给付财法将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是否成立侵占罪一直是物的给付人没有对该财物的返还请求权,但并不意味着放弃了对一个广受争论的问题。该财物的所有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通过一、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刑法界的观点实施危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民事行为而取得或将要取得的财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不法原因给付的法规还比较模糊,在物,应依法收缴归国家所有。因此,对不法原因给付物,即使给付司法实践中,不法原因给付者是否有权要求受托者归还所给付
4、的人无权请求返还,受托人也不能取得该财物,而应收归国家所有。财物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但不法原因给付这一法可见,即使在民法上,受托人擅自占据他人不法给付的财物也是非律现象在我国是确实存在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法不为法律所容的。因此,将不法原因给付物规定为侵占罪的对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61象,与民法的观点是吻合的,不会破坏法制的整体性。条规定,当事人因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该归还给受害人,第三,由于侵占罪的独有特征是“将合法持有变为非法占有过错的一方应赔
5、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民法通则》第61条有”,而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则是将“非法持有变成非法占有”,这还规定,若双方恶意串通,实施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与侵占罪的这一特征明显不符。笔者认为,虽然行为人对不法原有危害的民事行为的,应收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公共集因给付物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之前的占有,从刑法、民法的有关原理体所有或归还他人。而《合同法》第52条和第59条关于无效合同上看确实具有非法性。但我们不应该为了顾及侵占罪的理论特的规定含义也大致相同。征,而否定刑法对非法占有不法原因给付物的行为的规制作
6、用。对不法原因给付物能否构成侵占罪的对象,我国学界大致有否则就违背了刑法设置侵占罪的初衷。而且,“将合法持有变为非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法占有”这一特征,不过是刑法学界对侵占罪的犯罪现象的一种一1、否定说般性概括,以便于区分侵占罪与其他财产性犯罪。赵秉志老师认否定说认为,不法原因给付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其理由为,若把“在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之前就已经在客观上控制着他人财是:(1)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受托者在民法上没有归还义务,若给予物”作为侵占犯罪独有的特征,则擅自占有基于不法原因而交付的刑罚制裁强制归还,会破坏法律
7、秩序的整体性和统一性。(2)受财物的行为则当然的属于侵占行为,那么分辨侵占罪与其他侵犯托人擅自占有不法原因给付物不构成侵占罪,是因为大陆法系国财产的犯罪的界限将更加简单,从而有利于实现刑法保护国家和家的民法典普遍规定,若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被非法占有,则给付公民财产所有权的目的。人对所委托之物无法得到私法上的保护,没有权利要求受托人归第四,但给付人不能要求归还因不法原因而给付的财物并不还被非法占有的给付物,所以受托者也没有义务将不法原因给付是说这些财物就归受托者所有了。民法中所说的不能要求归还财物归还给给付人,则侵占
8、行为无从说起。(3)既然是不法原因给物,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关系,这与所有权转移所代表的物权关系是付,那么法定的委托信任关系也应是不存在的,所以违反委托信任不同的。因此,当给付人对交给他人保管的非法财物不能要求归关系也就无从说起了。侵占罪自然不能成立。(4)由于给付人对还时,如果受托人擅自把这些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就是侵占行为。委托物已不再拥有所有权,可认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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