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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宋玲指导老师:王菊英[摘要]:不法原因给付涉及民法总则、物权法和债权法等各项民法制度。我国民法对不法原因给付未作明确规定,主要通过无效制度来实现,从刑事和行政的角度进行处理。本文从不法原因的概念、立法例、构成、以及对其的处理等进行论述,进而分析不法原因给付在中国的体现。[关键词]:不法原因给付;不法;给付;原因;处理机制常在报纸上见到这样一些纠纷:赌博人因赌博输钱而欠下赌债,债主(赢家)多次追讨赌债未果欲诉诸法院。某服务员受雇于一间违法经营的赌馆,因该馆后来被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查封,该服务员欲向雇主索回工资未
2、果。因油价上涨,为降低成本,有些私家车主寻求同乘人进行有偿顺风车交易。但该行为一旦查证即被相关管理部门认定为非法营运而对私家车主进行处罚。车主与搭乘人也时有闹纠纷:车主违约,不按照约定接送搭乘人,搭乘人便欲索回费用。这些现象引起了笔者思考: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这些纠纷一旦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呢?一、不法原因给付的立法例这些纠纷所隐含的民法问题属于不法原因给付问题。不法原因给付是大陆法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给付的原因行为本身不法或虽非不法、而当事人以不法事项作为其行为的条件。比如因赌博而付赌债;买卖违禁品而付款
3、等。不法原因给付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以各个具体的返还诉(condicdo)来调整各种不法原因给付情形,包括:(1)不法的返还诉(condicdoexinjustacausa)o此相当于今日所谓的违反强行法而为给付。(2)不道德的返还诉(condicdoobtiirpencausa)o此则相当于今日所谓的违反善良风俗而为给付"。(一)大陆法系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不法原因给付是大陆法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立法上,《法国民法典》继承罗马法的精神,首次在法典中提出不法原因给付概念。《法国民法典》把“原因”作为合同成立要件。《
4、法国民法典》第1108条规定:“契约成立应具备四项根本条件:负担债务的当事人的同意,其订立契约的能力,构成权利义务客体的确定标的,债的合法原因。囚”第mi条规定:“无原因之债,或基于错误原因或不法原因之债,不发生任何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113条规定:“如原因为法律所禁止,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此种原因为不法原因。”但是《法国民法典》对“原因”并没有进行具体界定,因此债权制度中的“原因”便成为《法国民法典》中最不确定的概念之一,X为法学界长期争论并困扰实务界的问题之一。后来的《德国民法典》、《瑞士债务法
5、》、《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纷纷效仿,并使这一制度不断臻于丰富、完善。《德国民法典》第817条规定,给付的目的约定为受益人因受领而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或者善良风俗的,受益人应负返还义务。如果给付人对此种违反行为同样也应负责任时,不得要求返还,但给付系承担债务而履行的除外;为清偿此种债务而履行的给付不得要求返还。此外《德国民法典》第762条并就赌博而生之债务作了明确规范,该条规定,因赌博或者打赌所产生的债务不成立。但不得以债务不成立为理由要求返还基于赌博或者打赌已履行的给付。上述规定亦适用于输方为履行因赌
6、博或者打赌所产生的债务而对赢方承担债务的约定,特别是对债务的承认。《瑞士债务法》第66条规定,以产生违法或者违反善良风俗的后果为目的的交付,不得返还。就赌债问题,《瑞士民法典》第513条规定,由博戏或赌博不发生请求权;以博戏或赌博为目的之消费借贷或垫款,差额交易以及交付商品或股票之行为而具有博戏或赌博性质者,亦同。《日本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因不法原因实行给付者,不得请求返还。但是,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益人一方时,不在此限。《意大利民法典》第2035条规定,为了某种目的而实施给付的人,同样构成对善良风俗的违背
7、,不得索取其给付的金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法之原因而为给付者不得请求返还,但不法之原因仅于受领人一方存在时,不在此限。(二)英类法系的约因(对价)理论英美法系没有不法原因给付的概忿,但英美法学者提出约因理论,有所谓不法约定制度。约因理论认为,合同的成立在合意之外尚需要约因支持。不法对价(不法约定)之契约无效,不得强制执行,已移转之金钱、动产与不动产不得回复原状㈢。不法对价(不法约定)制度从约定(约因)入手,该不法对价(不法约定)如果得到履行或部分履行,导致了金钱、动产或不动产的移转,也
8、就相当于大陆法系的不法原因给付。英美法的不法对价(不法约定)大致可归入以下类型:1、射幸契约;2、妨害国交之约定;3、妨害公务之约定;4、妨害司法审判之约定;5、以性为标的之约定;6、妨碍家庭之纟勺定;7、限制商业行为之约定;8、排斥法院审判权之约定;9、犯刑事罪名或不法侵害之约定;10、无执照者缔约之契约邮曲忆二、不法原因给付的构成条件通常认为构成不法原因给付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_)客观上须有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