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法之商主体强化原则---于新循.pdf

论商法之商主体强化原则---于新循.pdf

ID:52893918

大小:192.81 KB

页数:4页

时间:2020-03-31

论商法之商主体强化原则---于新循.pdf_第1页
论商法之商主体强化原则---于新循.pdf_第2页
论商法之商主体强化原则---于新循.pdf_第3页
论商法之商主体强化原则---于新循.pdf_第4页
资源描述:

《论商法之商主体强化原则---于新循.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2004年6月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第21卷第3期Jun2004JOURNALOFCHONGQINGTECHNOLOGYANDBUSINESSUNIVERSITY(SocialSciencesEdition)Vol21NO.3论商法之商主体强化原则于新循(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7)[摘要]商主体强化原则作为一项商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与商主体维持原则,其主旨即在于大力确保适法商主体作为健全的组织体得以存续及发展。商主体强化原则研究对于完善商法理论及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关键词]

2、商主体;法定原则;维持原则;安全与效率[中图分类号]D923.9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0598(2004)03-0106-04一、引言商主体进行调整和控制,全方位、多角度地强化商无论在民商分立制国家的形式商法中,还是主体各项规则要求,为商主体提供了一套完备的市在民商合一制国家的实质商法中,都存在着统辖场准入以及市场退出机制,以此支持商主体的商事商法具体规范的基本原则。商法基本原则是反映营业。该原则维系商事交易的安全,已成为现代商商事关系本质特征,凝聚商法精神,集中体现商法法的首要原则和基本任务。我

3、们认为,商法之商主价值追求即效率与公平、安全与自由之商事交易理体强化原则主要包括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与商主念的根本准则。它是制定商法的根本出发点,更是体维持原则。适用商法的根本指导原则,对于商事关系具有普遍二、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适用意义及司法指导意义。商法基本原则是构建作为实施商行为和保障交易安全有效的前提,商法理论体系与规范体系的基础理论,其效力始终现代各国一般都通过制定大量的强行法规范,对商贯穿于整个商法制度和规范之中。主体市场准入以及退出的实体要件及程序要件予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在恪守平等自愿、公以严格规定和控制,[1]从而

4、形成了商主体的严格平合理、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及公序良俗等作为一法定原则。对此,即使奉行客观主义商法[2]的般私法的民法基本原则基础之上(商法基本原则与国家对从事商行为的商主体也非放任自流。一般基础性的民法基本原则之间存在不可分离之互通而言,该原则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性、系统性),还包括突出体现其特色、专门规制商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个方面,如下析言之。主体(亦即所谓的商人)因素和规制商行为因素(一)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的商法基本原则(对于商法基本原则,在商法学界在确保商主体形态多样性的基础上,对可以

5、进行商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学者们从不同角度作出各种不事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以强行同概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中,商法之商主法予以明确设定和控制,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体强化原则即是指商法大力确保适格商主体作为商主体资格;投资者不得任意创设或商主体自行变健全的组织体依法得以成立、存续及发展的一项商更法定类型之外的非典型或所谓过渡型的商主法基本原则。现代商法通常以大量强行法规范对体形式,禁止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商主体存在,如我[收稿日期]2004-02-19[作者简介]于新循(1966-),男,四川南充人,重庆工商大

6、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106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科版)于新循:论商法之商主体强化原则2004年第3期国法就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及重要的作用。外商独资公司外)、有限合伙等。投资者实质上(三)商主体公示法定。商主体法定必然要求仅享有在法定范围内选择所投资商主体类型的权与商事登记法定制度也就是商主体公示制度联系利(而这也并非是完全任意自由的,即使符合法定起来。商主体登记法定是指商主体之成立,不仅必商主体类型,还要符合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公示法定须符合法定的实体要件,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的实体要件及程序要件)。例如,在多

7、数西方国家,商事登记并公告而对外予以公示。否则,投资者便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合伙等都达不到设立商主体(或变更、注销商主体)所预期的是商主体,而这类商主体在我国至今还不是法定商法律效果。商法对不同商主体规定有不同商事登主体。而作为我国法定商主体形态的联营、(乡村、记的公示条件、内容和程序,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城镇)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承包户等则知晓。德国法即有商主体非经登记不得设立的基在西方国家商主体概念中却从未存在。此差异其本原则,各国商法关于商主体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实就是商主体类型法定结果的具体表现。

8、注销登记的规定均为达到公示之目的。而且,大多商主体类型法定理论上表明,商主体法定意味数国家对商主体登记条件主要采取准则主义,尤着商法已对商主体类型进行了合理、准确及严格的其是严格准则主义,并要求登记注册事项不仅应类型划分和法律概括。依大多数国家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