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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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办法)沪松教基〔2016〕14号2016年松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办法各镇(街道)教委,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育考试中心、教师进修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6〕5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2016年松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办法》。具体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坚持以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2、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二)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区的实际生源、学校资源分布等情况,制定本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相关政策,确定招生事业计划、划定招生区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招生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三)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www.shrxbm.cn),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管理,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四)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与中小学校、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通过区教育信息网、学校网站、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及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验证时间、地点与审核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按时向幼儿园升入小学的适龄幼儿发放入学信息登记表,向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发放入学告知书,作为入学的凭证。(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不得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将招生

4、入学工作与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选拔和录取学生的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二、小学阶段招生(一)入学信息登记。区教育考试中心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人员培训、设施设备配备和网络畅通等保障工作,合理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工作顺利进行。2016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2月25日前,家长须对幼儿在读幼儿园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灵活就业

5、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相一致。4月9日-4月23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在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在本市入园的适龄儿童家长在本区指定地点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4月23日为本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所登记的入学信息不再变动。(二)合理安排入学。1、切实做好本区适龄儿童户籍与居住情况的信息统计工作。依据生源分布情况,结合本区教育资源,按照“免试就近入学”

6、原则,合理确定各校招生规模与招生区域,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内容见附件1《2016年松江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信息分类安置要求》。2、做好跨区县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上海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居住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截止日为2016年4月23日),到区教育局指定地点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区教育考试中心结合本区实际对跨区县“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区域内统筹安置。3、公办学校应按照教育局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不得拒绝

7、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听力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到区教育考试中心信息登记,经区教育局审核后,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三)随迁子女招生。区教育局根据有关要求,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加强对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审核。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要求,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

8、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6年6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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