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适性教育发展协会组织章程.pdf

中华适性教育发展协会组织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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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適性教育發展協會組織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適性教育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結合全國關心適性教育人士,共謀推動適性教育永續發展、培育人才、服務人群、關懷社會為宗旨。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提倡適性教育理念,建構以學生為本位之學習環境。二、研發適性教育策略,促進教育革新效能。三、協助教育機構推動適性教育及人

2、才培育工作。四、協助學生認識自我之性向與興趣,並輔導其求學與就業。五、協助家長認知適性教育,進而幫助孩子適性發展。六、協助教師增進適性輔導能力,以促進學生適性發展。七、增進會員情誼、資訊及經驗交流。八、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任務。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第二章會員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服務熱誠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

3、體會員推(選)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三)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願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通過,均可成為本會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未繳清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

4、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第十一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第三章組織及職權第十三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由本會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各區代表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第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本會之解散。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三、議

6、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四、聘免工作人員。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七、本會章程所定事項及其他應執行事項。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本會置副理事長二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襄助理事長處理會務。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任期至屆滿為止。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

7、審核年度決算。三、選舉及罷免監事長。四、議決監事及監事長之辭職。五、本會章程所定事項及其他應監察事項。第十九條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任期至屆滿為止。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一條理事、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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