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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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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图壁县鑫众建材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呼图壁县鑫众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呼图壁县鑫众建材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呼图壁县园林路17号(六街19区23院1-1-1)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销售#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首次出资10万元人民币。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方式首次出资(万元)王新平1
2、0现金10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责、议事规则 (一)公司机构有执行董事、监事及财务负责; (二)公司自主经营,销售; (三)按照公司法执行董事有权合理安排生产和扩大生产规摸; (四)公司遇到重大问题及事项,执行董事报股东会有股东会研究通过。第八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
3、)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条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第十一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
4、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为三年。第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5、正;(四)向股东提出议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二)并向股东报告;(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七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
6、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决定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呼图壁县鑫众建材有限公司呼图壁县鑫众建材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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