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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公.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证券代码:002547证券简称:春兴精工公告编号:2010-013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苏州园区支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三方经协商,达成《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主要条款
2、如下:1、公司将在招商银行苏州园区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512902783810199)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存入方式存单号金额(元)期限三个月定期存款003109765,000,000.00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三个月定期存款003109775,000,000.00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三个月定期存款003109785,000,000.00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三个月定期存款003109805,000,000.00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三个月定期存款
3、003109815,000,000.00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三个月定期存款003109825,000,000.00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三个月定期存款003109835,000,000.00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三个月定期存款003109845,000,000.00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三个月定期存款003109855,000,000.00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三个月定期存款003109865,000,000.00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三个月定期存款
4、003109875,000,000.00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三个月定期存款003109885,000,000.00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三个月定期存款003109895,000,000.00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三个月定期存款003109905,000,000.00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三个月定期存款003109915,000,000.00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三个月定期存款003109925,000,000.00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三个月定期存款
5、003109935,000,000.00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三个月定期存款003109945,000,000.00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三个月定期存款003109955,000,000.00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三个月定期存款003109965,000,000.00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三个月定期存款003109975,000,000.00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三个月定期存款003109985,000,000.00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三个月定期存款
6、003109995,000,000.00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三个月定期存款003110005,000,000.00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三个月定期存款003110015,000,000.00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三个月定期存款003110025,000,000.00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三个月定期存款003110035,000,000.00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三个月定期存款003110045,000,000.00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三个月定期存款
7、003110055,000,000.00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三个月定期存款003110065,000,000.00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8日二、为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三方同意:公司以定期存单形式存放的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并在定期存单解除后将及时转入“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并及时通知平安证券或其保荐代表人。本补充协议中所有的定期存单不得质押。公司如需提前支取定期存单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平安证券,并按三方上述约定办理。三、本补充协议生效后,构成“三方监管协议”
8、不可分割的部分,与“三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