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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7
《刑法1100题经典题库》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刑法1100題經典題庫 朱源葆博士彙整1、某甲於白晝侵入某乙住宅竊盜,當其爬圍牆進入,被某乙碰個正著,某甲即翻越圍牆逃逸,但某乙卻因此刺激,心臟病發身亡,問某甲之刑責如何?答:(一)某甲意圖竊盜而爬圍牆侵入某乙之住宅,某甲觸犯刑法第三0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二)某甲被某乙碰個正著,此時並未著手於竊盜行為此時並未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亦尚處預備階段,即翻越圍牆逃逸,刑法並不處罰竊盜預備犯,故不成立此罪。(三)就在「相當因果關係」之觀點論,必須某甲之行為,足以引起某乙死亡,某甲始應認
2、為過失致人於死罪之成立。而本案,某乙因見某甲翻越其家圍牆,受此刺激,心臟病突發身亡,此對某甲主觀上並無此認識,純屬意外,且某甲侵入住宅之行為,依一般客觀經驗之判斷,應不致引起乙死亡之結果,亦乙之心臟病突發死亡,與甲之侵入住宅行為,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故甲不構成過失致人於死罪之罪責。處斷:某甲成立刑法第三0六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本罪須告訴乃論。2、迅雷小組警員甲駕駛巡邏車時,不慎撞倒某乙,致某乙受傷倒地昏迷不醒。某甲停車發現某乙受傷,駕車離去。嗣後某乙為人所救未死,問甲之刑責如何?答:(一)迅雷小組甲警駕駛巡邏車時,不慎撞傷某乙
3、,則應負過失之責任,而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二項之業務,應從廣義解釋,包括公務在內,故應負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二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過失之傷害罪。(二)再者某乙受傷倒地昏迷不醒,則屬於無自救力之人,刑法第十五條即明定:「對於一定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相同」,某甲具有「保證人」地位,即負有保護、救治受傷者之義務,其應保護,而不為必要之保護駕車離去,即係不作為犯,顯然甲警認為某乙已昏迷不醒,對其犯罪無人知悉,與其救治某乙,不如將其遺棄,對己有利,是乃以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嗣後某乙雖為人所救
4、幸未死,甲仍論以刑法第二九四條第一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三)甲警先後對於某乙構成業務過失傷害與違背義務遺棄罪,雖係對同一被害人為之,卻係二行為,依刑法第五十條之例,此二罪仍應併罰之。3、甲乙二人都是飆車團體的成員。某日,甲邀乙一同去飆車。二人在公路上狂奔如電,乙突然在一個急轉彎,煞車不及,撞上大樹死亡。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將甲提起公訴。問:起訴有理由嗎?答:(一)甲、乙二人都是飆車團體成員,甲邀乙一同去飆車,刑法上認為是種「參與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險行為」,乙飆車時突然在一個急轉彎,煞車不及,撞上大樹死亡,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將
5、甲提起公訴,乃基於相當因果關係說。甲邀約乙飆車,乙失控死亡,在檢討平價上因果關係,此邀約飆車就是過失死亡的相當條件,有其相當理由。(二)惟單純以「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只得檢討評價,一般因果關係,並不足以解釋「參與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險行為」,有賴進一步精緻化「客觀歸咎(責)理論」再檢討評價此一因果關係。在刑法基本上不對別人所引發的結果負責,如「參與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險行為」,參與人可以自由決定危險行為與否,如題示乙知道飆車的危險性,可以自由意願決定是否參與飆車的危險行為,自行如何飆車,過失致死構成要件效力範疇上,不可歸咎於「參與他人
6、故意的自我危險行為」。處斷:依照「客觀歸咎(責)理論」,「參與他人故意的自我危險行為」,行為人雖製造不被容許的危險,亦引發了結果,這種危險與結果的關連,並不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內。亦本案某甲並不負過失致死罪責。4、甲婦疑乙女與夫丙男有染,意圖殺之,煮麵一碗暗中下劇毒,置於桌上,換乙女食用。乙女性多疑,將麵轉給甲婦之夫丙男食用,甲婦怕被識破不敢阻擋,至丙男食當即斃命,問甲婦與乙女之刑責,其刑事責任條件如何?答:(一)甲婦之刑事責任:1.甲婦明知麵中有劇毒,食之將斃命,乃喚乙女食用,對乙女係殺人之直接故意,雖乙女未食而未遂,仍應
7、負殺人未遂罪責。2.甲婦遇見乙女將麵轉給丙食用,雖在場知悉,怕被識破不敢阻擋,有未必不作為之殺害故意。蓋因甲婦知麵有劇毒,目睹丙男食用,雖預見丙男食後有可能中毒身死之結果,但怕被識破不敢阻擋,致丙男食之即斃命,亦在所不惜,而對此結果縱然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以未必故意消極行為構成殺人罪責。處斷:以上兩行為犯意各別,甲婦應負殺人未遂罪與殺人既遂罪,刑法第五十條之例,兩罪併合處罰。(二)乙女之刑事責任:乙女疑麵有毒,而給予丙男食用斃命,應負殺人既遂責任。縱然不確知有毒,但食之可能發生死亡之結果,而不違背其本意,應屬殺人之間接故意
8、,仍難辭殺人既遂之罪。5、甲於卡拉OK餐廳中遭A羞辱,乃返家約乙、丙二人持武士刀一把前往尋仇。甲、乙二人由前門進入,丙則守在後門,防A脫逃。甲、乙二人入內後,甲誤B為,砍其肩部一刀,致B流血過多,送醫不治。問:甲、乙、丙各有何罪責?為何?應如何處斷?答:依題旨,甲於卡拉OK餐廳遭A羞辱,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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