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人作证制度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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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总第13期)刑事证人作证制度之反思*——以对质权为中心的分析熊秋红[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刑事审判的基本特征之一。在我国关于刑事证人作证问题的讨论中,证人出庭率低不是问题的关键,被告人的对质权没有得到保障才是我国刑事审判中真正的问题之所在。以确立对质权解决证人出庭问题,应当成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基本思路。沿着这一思路,我们对证人的概念与分类、证言特免权、关键证人出庭、特殊证人出庭、证人保护等诸多问题,将会有全新的认识。以法律的正当程序、公正审判权

2、为依托的对质权,为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未来走向以及具体规范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也为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视野。[关键词]对质权证人出庭发现真实公正审判[作者]熊秋红(1965—),女,湖北天门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诉讼法室主任,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一、引言人类社会自从有审判以来,证人证言就在其中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证人证言是一种古老的证据”,据我国学者考证,在周朝的诉讼中,可能已使用证人证言。〔1〕此后,历代的法律对证人证言作了一些规定,如对证

3、人可拷问、一定情况下不得作证、伪证有罪、据众证定罪等。〔2〕由于古代法官多采用“坐堂问案”的审讯方式,证人出庭作证成为一种常见的形态。在英国,早期的陪审团由知晓案件情况的人组成,必要时陪审团可以向了解案情的其他人进行非正式的调查。陪审团的产生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12世纪,但是,传唤证人到庭就所发生的事实向陪审团作出公开说明的做法直到15世纪才广为流行。到了16世纪,证人出庭作证虽然不是唯一的证据来源,但已经是最常见、最重要的证据来源。在16世纪初至17世纪中叶英国的刑事诉讼中,控诉方所依*本文系作

4、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被指控人权利保护”(项目批准号:05BFX0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1〕参见陈光中、沈国峰著:《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94页。〔2〕陈光中、沈国峰著:《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第94—96页。·52··刑事证人作证制度之反思·靠的主要是笔录证言。1675年到1690年,传闻证据规则得以具体化。笔录证言由于缺乏交叉询问以及观察行为人举止的机会,被视为传闻证据,原则上禁止使用。〔3〕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19世纪废除了纠问制度以及

5、间接、书面及秘密审理方式,直接审理原则与控诉原则以及言词、公开审理原则并列为改革的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4〕随着直接言词原则的确立,证人出庭作证成为必然的要求。可以说,现代刑事审判以证人出庭作证为基本特征之一。在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受到广泛的关注。1979年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均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在司法实践中,“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大行其道,证人不出庭作证成为常

6、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综合统计得出的数据,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不超过10%;二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不超过5%。〔5〕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统计数字显示,2002年至2007年,在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分别为11.24%、3.15%、6.7%、5.68%、5.07%、5.57%。在刑事案件审判中,证人出庭率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证人出庭率年均仅为5%。但就是这样一个低比率,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6〕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统计,该院辖区2005年度审结的刑事案件共5500件,其中

7、证人出庭案件只有29件,所占比例不到1%。〔7〕证人不出庭作证成为困扰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瓶颈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在研究刑事证人作证问题时,往往习惯于从证人本身出发进行研究,如分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从保障与惩罚两方面寻找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对策。〔8〕本文试图转换视角,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去看证人作证问题。因为司法机关依照正当程序,查明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根本任务。证人是否出庭作证,不仅关系到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真相

8、的查明,而且关系到被追诉者诉讼权利的实现。以被告人的对质权为中心审视和反思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我们对“证人”的界定、证言特免权的范围、哪些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的权利与义务、证人接受询问的方式、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证人保护与被告人保护之间的冲突及平衡等问题将会有新的认识。二、研究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两种路径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证据”章中对证人作证问题作了三条规定。〔9〕其一是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则,即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讯问、质证,并经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二是从正反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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