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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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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16〕100号教育厅、水利厅,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守执行。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2月25日1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2、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教育部、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
3、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2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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