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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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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告播出协议甲方:乙方:江门广播电视广告有限公司为配合珠中江的宣传计划,结合江门广播电视台的优势资源,现制定以下宣传方案:一、合作期限:【2011年月至2012年月日】二、合同总额:¥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元正)。三、回报:1、在《江门新闻联播》中播放两条预告性新闻,时长一分钟;另外在新闻的结束语中预告:接下来有5分钟的珠中江专题将要播出。2、一期5分钟的专题拍摄和播出。播出频道分别有综合频道、公共频道;综合频道播出时段:《新闻联播》后,公共频道播出时间在21:30左右。四、甲方的权利义务为:①甲方广告须符合
2、广告管理有关法规,如乙方发现甲方广告部符合广告管理有关法规,乙方有权停止播出甲方广告无需甲方同意。②甲方为乙方节目制作特供相应配合合作。③甲方须在2011年12月30日之前付¥60000万元(人民币陆万元)广告费给乙方④乙方备有监播带供查阅,甲方如对播出情况有异议,必须于播放完毕后一个星期内书面提出查阅,播出后一个星期甲方没有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即视作甲方认可正常播出。⑤甲方逾期付款,应该付款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给乙方。五、乙方的权利义务:①根据甲方宣传需要提供节目拍摄和制作。②乙方在甲方广告播出期间须保证甲方播出
3、广告质量、次数、时段,如有错漏,乙方作出补播(如漏播一次,除补播原来一次外,在原播出时段再赠播一次)。六、支付帐号:甲方汇至乙方指定的公司账户、帐号。单位:江门广播电视广告有限有限公司,账号:4400167010105301144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营业部。七、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具法律效力,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江门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甲方:乙方:江门市广播电视广告有限公司代表:代表:盖章:盖章:时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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