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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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对我国的启示德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德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德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德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德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德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中一个重要构成部分之一,有部分学者甚至把违宪审查等同于狭义的宪法监督,可见违宪审查在宪法监督中的重要地位,本文所要论述的违宪审查仅仅是宪法监督的一种手段,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

3、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宪法秩序的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一种。目前世界上主流的违宪审查模式有以下三种,一是由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此种宪法监督制度以英国为代表;二是由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此种宪法监督制度以美国为代表;三是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法国和德国是实行这种体制的典型。这三种模式中以法德的专门宪法监督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出现最晚也最为完善,目前前两种模式都在吸收法德模式中的优点,有向专门化融合的趋势。而法国

4、和德国作为专门宪法监督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代表,两国的模式也有一定的区别,因此专门宪法监督机关又分为两类: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制和德国的宪法法院制。由于专门宪法监督机关的监督模式出现最晚,理论体系最为完备,可操作性最强,在世界范围内应用最广,而且正在被更多的国家所接受,因此,选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国和德国进行比较,总结这种模式的优缺点,吸取其中积极因素,可以为我国的宪法监督模式改革提供宝贵的经验。2法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具体比较分析法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宪法制度的少数国家之一,1789年爆发了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成为

5、法国的宪法性文件。奠定了法国的宪法之路,但法国在历史上对司法机关心存戒备,因此建立了宪法委员会来实施宪法的监督工作。1946年宪法设立宪法委员会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维护议会的优越地位,而1958年宪法设立宪法委员会的基本出发点则是为了维护总统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在后来的实践中,法国宪法委员会又逐步演变为平衡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机关。德国在十九世纪之前是一个松散的联邦,它的宪法制度也是几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现最晚的,但是最早的宪法法院出现在德国,19世纪德意志帝国的萨克森、法兰克福等州的宪法

6、,曾规定设立特别的国事法院解决与宪法的适用有关的问题,可见德国一直就有建立宪法法院的传统和基础,德意志第二共和国建立“魏玛宪法”,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违宪审查,在1933年被希特勒废止,为德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带来的巨大的灾难。二战后,德国建立了专门的宪法法院,维护宪法的权威。国际流行的划分标准往往把法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划为一类,可见其确实有很多相同之处,但他们作为专门宪法监督机关模式的两大代表也的确各有特点,本文着重从以下几个不同点出发对此模式的两大代表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2.1法德两国宪法监督机构的性质不同

7、。从名称上来看,法国的宪法监督机构叫做宪法委员会,德国的宪法监督机构叫做宪法法院,两者虽然名称不同,但有很大的共性,以至有的学者说:“法国的宪法法院叫做宪法委员会。”我个人认为,这种说法值得商榷。把宪法委员会称作法国的宪法法院只是一种简单的等同,而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在机构性质上就具有明显的区别,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是带有司法性质的政治协调机构,而德国的宪法法院是具有政治性质的司法机构。虽然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都是以凯尔森的专门权力机关学说为理论基础,但两国由于历史背景不同,在宪法监督机构的性质上产生差别,法国由

8、于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司法机关曾滥用司法权,极力阻挠改革和革命,因此对司法机关产生了强烈的不信任,历史传统上对司法机关一直有很强的限制,因此在宪法监督方面建立了这种带有司法性质的政治机构——宪法委员会,而德国是吸取希特勒上台后公然践踏“魏玛宪法”,最终给德国和全人类来了空前绝后的灾难的教训,意识到设立违宪审查机关的重要性,因而建立了较有权威的宪法法院。法德两国宪法监督机构性质上的不同由机构人员构成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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