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有机产业促进协会章程草案.pdf

台湾有机产业促进协会章程草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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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有機產業促進協會章程草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灣有機產業促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本會依據我國人民團體法設立,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有機產業之健全發展,積極參與世界有機產業組織之各項活動為宗旨。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促進國內有機產業之健全發展。二、促進國內有機產業之產銷、驗證、推廣教育、道德交易、及有機生活理念。三、舉辦有機產業研究、示範及教育活動。四、鼓勵各團體組織採用有機之生產體系,並交換市場資訊。五、加強與各有關專業及學術機構之合作及資訊

2、交換。六、蒐集有機產業相關資料並發行學術與推廣刊物。七、辦理有機產業研究發展與推廣有關之獎勵事項。八、其他有關促進國內外有機產業發展事項。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第二章會員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五種:一、個人會員-凡年滿十八歲,認同本會理念者,經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得為本會之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認同本會理念者,經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同意,得為團體會員,並得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三、贊助會員-凡支持及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或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經由理監事三人以下之推薦得為贊助會員。四、名譽會員-凡國內外

3、具有學識貢獻或社會資望,確能協助本會發展業務者由理監事五人或會員二十人以上推薦得聘請為名譽會員。五、永久會員-本會個人會員除入會費外,一次繳足常年會費十五年者,得為永久會員。第八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一、發言權。二、表決權、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四、獲贈或優先購買,使用本會刊物及資訊。五、其他應享之權益。六、每一會員為一權。惟贊助會員、名譽會員不具有表決、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第九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二、擔任本會所委派之職務。三、繳納會費。第十條: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

4、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十一條:會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第十三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第三章組織及職權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及修正章程。二、選舉及罷免理監事。三、議決入會

5、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員之除名。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本會之解散。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六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組織辦法如下:一、本會置理事廿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依得票高低次序,按農業生產者三名、消費者、加工業者、資材供應業、進出口業、零售及行銷業、驗證團體、學者、政府官員、環保團體各一名保障名額組成理事會。監事九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組成監事會。二、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三、理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

6、管機關核備後行之。四、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五、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第十七條:理事會職權如下:一、審定會員之資格。二、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四、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六、聘免工作人員。七、其他應執行事項。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暨一至二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聯盟,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業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能

7、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或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補選之。同時依得票情形,依序選出候補理事七人。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決算。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應監察事項。第廿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二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由監事就常務監事中選舉一人擔任監事會主席,一人為副監事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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