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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苏力本文通过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经验的和理论的分析指出,尽管实践中具体的法律解释常常获得成功(社会接受),但是法律解释尚无法构成一种抽象化的获得确定的法律结论并保证法律适用的方法。法律解释的这一难题从根本上是由于:1.司法活动是一种决定他人命运的实践,涉及到综合性的判断,而不是一种个人化的智识性的理解,法律解释在司法的作用是提供决策的部分而不是全部正当理由;2.法律解释要求语言文字的表述,而语言文字并不总是能充分表现具体解释的思考、决断过程,后者涉及大量的无法交流或交流起来不经济的知识。作者苏力,1955年生,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没有人问
2、我,我倒清楚;有人问我,我想说明,便茫然不解了”。¹——奥古斯丁一、问题的界定º近年来,法律解释在中国法学界和法律界均受到重视,表明中国司法开始更多注重司法技术以及相关的理论问题,注意对具体案件的考察分析,这代表了一种新的、建¹《忏悔录》卷11,周士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42页。º法律解释的研究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法律解释理论和方法的追求,例如,郭华城《法律解释的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一类侧重于具体案件中的法律解释,例如,梁慧星《雇主承包厂房拆除工程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案评释》,《法学研究》19
3、89年第6期;孟勤国:《也论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平衡》,《法学研究》1996年第18卷第2期。本文侧重考察第一类的研究。·12·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设性的制度发展。然而,任何法律解释,无论是个案研究还是对法律解释方法的研究,都必须注意到:当学者谈论法律解释时,解释总是个人——法官、律师或学者——的一种智识性的追求;而在现实生活中,除最简单的由单人审理的案件外,一切以文字或语言公布出来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在几乎所有的现代国家中,都不是单个人对法律条文理解、解释的产物。一些研究结果已经隐含地或部分地表明,实践中的法律解释是一个制度的产物,即一个权力结构的产物,是一
4、个集体活动的产物,而不是纯粹个人性¹的智识探讨的结果。忽略了这一差别,任何关于法律解释的研究或对解释方法的追求都必然脱离实际。这实际上已经向目前的法律解释学研究提出了一个难题:个体化的解释方法如何可能为制度或为集体所用。这个问题并不能完全否弃法律解释的个体研究进路。人们可以辩解,制度是个人之间互动的产物,个体的解释由此构成了制度化法律解释的基础;因此,从个体的解释入手仍然是研究法律解释的最佳进路。这种辩解是可能成立的,虽然辩解本身已经隐含了法律解释中智识性因素面对社会性因素的退却,因此也就必然消减了研究者视为方法的法律解释的重要性。然而,这一辩解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我们能否发现个体使用的正确
5、可靠的解释方法。因此,对这一前提进行经验性和理论性的分析考察就成为一种必要。本文将对人们普遍接受的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略加归类,并逐一进行考察。本文集中讨论的是对法律文本的解释。但是,司法中所说的法律解释并不限于对法律文本的··解释,甚至主要不是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尽管哲学阐释学意义上的解释存在于任何人类活动之中º,因此必然存在于任何案件审理之中,但是司法上所说的法律解释往往仅出现在疑难案件中,这时法官或学者往往将这整个适用法律的过程或法律推理过程概括为“法律解释”,其中包括类比推理、“空隙立法”、裁剪事实、重新界定概念术语乃»至“造法”。难怪波斯纳要说,解释是一条变色龙。因此,将法律文本或条文的解
6、释和其他法律“解释”分割开来,本身就有问题;本文的这种聚焦则有可能强化这种人为的分割。尽管如此,作为一种论说的战术,本文不得不限定于讨论狭义上的“法律解释”,即法律文本的解释。这并非否弃我在此无法展开的论点,而是因为法律解释已经习惯被人们理解为对法律文本或条文的解释。此外,虽然这里仅仅集中讨论法律文本的分析,其中所揭示的或隐含的道理却也可能适用于广义的法律解释,尽管不一定¹参见张志铭《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强世功、赵晓力:《影响法律解释的几种因素》(未发表)。º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法理学问
7、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2、345页。·13·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能照搬。当然,在分析过程中我也不时有所跨越。我的研究将表明,尽管有各种法律文本的解释的方法都有某些不错的道理,但人们也无法据之获得一种众口称是的关于法律文本或条文的“解释”,也无法构建成为一种“客观的”、统一有效的、程序化的并因此大致可以重复的、可以传授的作为方法的解释学。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