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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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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下)
2、第1... 四、语境解释或体系解释 前面关于文义方法和法意方法的分析实际上都已点到了这一点,即要理解法律文本,了解语境是无法逃避的。因为所谓语境,是任何理解和解释都不可能挣脱的支撑性条件,尽管人们在分析上述解释时,往往忽略语境的存在。例如,所谓平义方法中的平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语境决定的,一个词的内涵不是词所固有的,而是运用这个语词的社会赋予这个语词的;因此当社会中使用这个语词的人赋予它新含义或其他含义时,这个语词的平义就变化了。因此,只有进入法律界,才能明白“举证责任”是
3、什么,只有研究了股市交易,才能懂得什么是内部交易,只有在阿拉伯人的生活环境中和他们的语言环境中,我们所称的骆驼才变成了6000多个专门的词汇。[39]脱离了具体语境,许多语词都变得不明确了,就没有“平义”了。同样,法意解释也离不开语境。当法官或律师试图发现立法意旨时,除了诉诸法律文本自身外,他们通常是诉诸大量的立法资料或其他学者的解释,例如立法的辩论记录,立法者个人的日记、通信,立法前后的社会环境和重大事件,以及其他学者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所有这些材料都用来证明某种意图是立法的真正的、原初的意图。 因此,语境可以是泛指的,也可
4、以是狭义的。狭义的语境解释,可以是体系解释的方法,即必须将一个法律文本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把握和解释,而不能将之肢解化地加以理解。泛指的语境解释则包括所要解释的文本之外的东西,其中包括其他文本和读者的因素,甚至可以无限展开,直达伽德默尔的本体论的哲学阐释学。在这里,不可能对伽德默尔理论体系中关于法律的哲学阐释学作详细分析,因此,我将自己限定在一般的作为解释方法的语境解释。最狭义的语境解释是将法律文本作为一个有内在完整结构、融贯一致的体系,每个语词和句子都不能和该文本发生冲突。例如,尽管美国宪法没有明确的关于三权分立的文字规定,
5、但是美国学者认为从美国宪法的结构来看,由于宪法的第一、二、三条分别规定了国会、总统和法院的权限,因此,三权分立被认为是不言自明之意。又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虽然规定的只是国会不得制定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但从宪法总体来看,既然只有国会能制定法律,行政部门的命令不能违背国家的法律和宪法,司法部门只能执行法律,因此任何部门都不能制定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 利科的作为方法论的哲学阐释学在某些方面类似于文本解释。他认为在阅读一本书时,是不存在的,只剩下文本。解释的要点就是文本所说的东西,而不是要说的东西上。因此不应当从的传记材料或其他材
6、料中寻求文本的意义。[40]但是,利科又认为,由于文本中的指称是不那么确定的,因此文本中的指称都不是直接指称,从而提供了一种解释的可能性,提供了一个文本世界。[41]例如,美国宪法中规定国会有权制定调整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的法律;然而,什么算是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这就没有一个确定的指称,它是可以随解释者的经验、意向性变化的。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并不必须是实际立法者意图保护的消费者,在司法实践中,实际受到保护的消费者是司法者在法律文本的指导/限制下通过司法决定的。因此,利科实际上至少提出了两个语境,一个是作为文本自身
7、的构成的语境,另一个是解释者自身在解释过程中与法律文本一起共同构成的语境。正是这些语境赋予语词以含义。 并且,由于利科(以及其他学者)强调解释者本人与法律文本一起构成这个法律文本的语境,因此,这实际上就允许解释者将许多因素带入了解释。例如,在司法中,这就带进了其他的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的知识,公共政策,各种自然科学的发现,对判决后果的预测,关于法律制度自身因素的考虑,法治的一般原则,公平原则,等等。因此,在这个角度看,广义上的社会学解释也是一种语境化的解释。 无论就逻辑上还是实践上看,法律的语境解释,特别是广义的语境解释
8、,在我看来是更有道理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说来法官和律师实际上也总是这样解释法律的(但并不必然以这种方式表述或承认)。但,即使是这种方法,要较起真来,也有许多无法回答的问题,并且很难作为一种可供传授的方法来运用。 首先,体系或语境解释本身就可能有损法律文本的权威性。还是以美国宪法关于建立陆军和海军的规定为例。如果说我们不能局限于字面的理解,我们要参考的法律原意或立法目的等等,这也就是说,我们在理解法律时,就不能也不应当限于法律文本本身,而必须寻找其他证据。但是我们是能从什么地方获得证据,证明他们想的是“武装力量”而不是“
9、陆军和海军”?宪法文本本身(即所谓体系解释)或者是其他文本材料(语境解释)?前者显然无法提供;而如果是后者,这就意味着,至少在某些条款上,宪法的文字本身并不是最权威的。可是如果接受这一点,就会与法学家通常接受并宣讲的法治信条发生了冲突。难道还有什么比“宪法”更权威的文本吗?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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