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众合法条串讲班法理学陈景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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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法条专题阶段讲义理论陈景辉众合教育全国服务热线:400-7000-158我们最懂司考,我们更懂你的学习需求!众合教育网址:www.zhongheedu.com理论法学串讲阶段讲义(2012)法理学部分一、基本说明(法理学知识体系)(一)本体论:着重分析法学中的基本概念(二)运行论: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的表现形式(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与内在机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三)演进论:以历史和比较的眼光考察中国法律的传统、现实与目标(四)社会论:法律与相关现象的区别

2、和联系【所占分值根据章节依次递减,第二章的分量逐渐增加】二、知识要点与重点一、法概念的争议1.法概念争议的核心: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概念(性质)上的必然联系。2.法律实证主义:不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1)定义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2)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分析法学(3)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法社会学与法律现实主义3.非实证主义:承认存在必然联系的(1)古典自然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2)第三条道路: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与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二、法的特征三种规范:(1)自然规律:自然事物

3、之间关系(2)技术规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3)社会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社会规范,所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调整只具备个人意义行动2.法律只针对行动、不针对思想(二)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1.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制定和认可2.两种认可:(1)明示认可:立法认可习惯的效力,具备普遍拘束力(2)默示认可:司法认可习惯的效力,不具备普遍拘束力(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1.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2.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也

4、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近代以来,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四)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1.自然规律和技术规范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2.法律之外的社会规范,通常只以义务为内容3.法律并非同等的看待权利与义务,有时权利本位、有时义务本位全国服务热线:400-7000-1581(五)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注意领会]1.任何社会规范都有强制力2.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5、,也可称之为特殊强制力3.相比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拥有最强的强制力(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1.可争讼性:当事人2.可裁判性:裁判机关三、法的作用(一)指引作用1.两种指引: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准确程度高、效率低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准确程度低、效率高,法律的指引主要是规范性指引2.规范性指引的两种方式:①确定的指引:以义务为内容的指引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以权利为内容的指引3.指引作用的基本结构:①针对本人②针对未发生之行

6、动(将要发生的行动)(二)法律作用的局限性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1)语言表达力的局限;(2)运行过程中的人为因素;(3)滞后性;(4)法律为人造物。四、法的价值冲突1.从主体而言,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2.价值冲突的原则(1)价值

7、位阶原则: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①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②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③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因此只需是最低层次的法律价值。(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3)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

8、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五、规则、语言与条文(一)规则与语言1.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具有语言的依赖性。离开了语言,法律就无以表达、记载、解释和发展。法律人在其工作中每时每刻都与语言打交道。如果没有语言,法律人就是去了架构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桥梁。2.法律规则是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的,但是,法律人试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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