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ID:52648854

大小:16.41 KB

页数:7页

时间:2020-03-29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3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4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5页
资源描述: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  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  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  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  第三条《办法》第八条第项所称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  从事

2、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办法》第八条第项所称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第五条《办法》第八条第项所称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  第六条《办法》第八条第项所称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

3、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  第七条《办法》第十条第项所称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包括信息处理服务和为信息处理提供支持服务。  第八条《办法》第十条所称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包括:  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50%的出资人;  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50%的出资人;  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出资人。  第九条《办法》第十条所称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包括:

4、  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10%的出资人;  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10%的出资人。  第十条《办法》第十一条第项所称书面申请应当明确拟申请支付业务的具体类型。  第十一条《办法》第十一条第项所称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一条第项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截至申请日最近1年内的财务会计报告。  申请人设立时间不足1年的,应当提交存续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一条第项所称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

5、分析;  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流转情况;  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手段;  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区分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  拟从事支付业务的经济效益分析。  申请人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前款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办法》第十一条第项所称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是指包括下列内容的报告: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载明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措施、可疑交易报告措施、交易

6、记录保存措施、反洗钱审计和培训措施、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  反洗钱岗位设置及职责说明,载明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反洗钱高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  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一条第项所称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是指据以表明支付业务设施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前款所称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均应当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并符合中国人民银

7、行关于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能力的要求。  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技术安全检测认证,或技术安全检测认证的程序、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重新进行检测认证。  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一条第项所称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说明以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办法》第十一条第项所称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申请人关于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材料;  主要出资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

8、具的业务合作证明,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并加盖合作机构的公章;  主要出资人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主要出资人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资支付机构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办法》第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