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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中国论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以比较法为视角胡瓷红(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杭州310018)摘要:土地征收作为财产征收的主要形式,应当满足补偿性的构成要件。当前多数国家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具有极大相似性,只不过在具体表述上存在着些许差异。在历史的递嬗上,不少国家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立法政策曾经历从完全补偿到适当补偿又复完全补偿的变迁。我国尽管现行立法并无有关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成文规定,但可以推定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接近合理补偿。为有效规制大规模滥用土地征收权的现象,未来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应以完全补偿为标准,并围绕这一原则构建相对比较完善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制。关键
2、词:土地征收;土地征收补偿;公正补偿;完全补偿中图分类号:D90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2338(2011)02-0036-05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制度是土地征收制度的公平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能被剥基本内核。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不仅决定着土地补夺。此乃各国(地区)征收补偿制度之肇始。偿的具体标准,而且还对土地补偿的范围及其方式该条立法包含着公平补偿被征收人的损失产生重大影响。无补偿则无征收,补偿原则是土地和在占有被征收财产前,必须事先支付补偿征收制度获得正当性合理性的证明。两项有关征收补偿的原则[2](P.366),一
3、直适用对各国(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原则进行比较至今。法国民法典第545条也明示:任何研究,不仅有助于向每一位追求高质量的立法者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提供不可或缺的外国立法资料,而且就解释本国公正并事先的补偿时不在此限。[3](P.72)由法律规范的任务而言,可以提供一种建设性的论此可见,法国法上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是公平证观点和理由。[1](PP.27-31)由此,笔者试图在补偿(或译为公正补偿)原则。公正补偿的基比较各国(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视角下,探本内容是: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讨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原则的建构问题。权利人的全部
4、损失均应给予补偿,但应当以其遭受的利益损害范围为限。因此,现行法国一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比较分析公用征收法典第1部分第1编中明文规定:(一)法国公平补偿原则的确立补偿数额必须包括由于公用征收产生的全部直接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明文规的、物质的和确定的损失在内。[2](P.393)直接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由于物质的和确定的损失之范围就是法国公平补偿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的明显要求,并且在事先原则的土地征收补偿范围。收稿日期:2011-01-21作者简介:胡瓷红(1977-),女,浙江杭州人,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5、讲师,主要从事法理学、民法方面的研究。JournalofHangzhouNormalUniversity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36[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2011年3月第2期No.2.Mar.2011(二)德国与日本的完全补偿理念与立法值,补偿其地价。在都市计划区之公共设施保留君主帝制的德国各邦国受法国1789年大革命地,应按毗邻非公共设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影响颇深,自由法治国家的理念同样反映在对现值,补偿其地价。前项征收补偿地价,必要时财产征收的补偿原则上。[4](P.389)普鲁士邦国曾得加成补偿;其加成补偿
6、成数,由直辖市或县在普鲁士土地征收法中引入完全补偿原则,即全部(市)主管机关比照一般正常交易价格,提交地价损失完全补偿之理念,按该法第8条之规定,土地评议委员会评议当年期公告土地现值时评定征收补偿范围应包括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孳之。从该立法看:第一,当期之公告土地现值经息,甚至因部分征收而造成剩余土地的价值减低也逐年调整,已经接近于土地的市场价值,具有一应给予补偿。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开始强调所有般公信力;第二,如果当期公告土地现值可能低权的社会义务属性,征收补偿制度也改以适当补偿于实际地价,法律规定可以在必要时得加成补为原则。二战后1949年联邦德国基
7、本法第14偿,使得土地市场价格等同于当期公告现值。因条明文确立公平补偿为土地征收补偿原则,这意味此,尽管台湾地区现行土地征收条例中并无明着,应当在全面斟酌公共利益和相关利害人的私人确的完全补偿等字句,其土地征收补偿原则应利益之后由立法者权衡作出补偿。尽管立法者拥当确属完全补偿原则无误。有折中的决定权限,但是之后的德国立法大多采用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比较分析了完全补偿的理念,1953年第一个联邦征收法律建设用地取得法明文规定的征收补偿范围包括(一)英国及英联邦国家的公平补偿实践被征收土地的权利损失以及因征收而引起的其他英国1845年土地
8、重整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