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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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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会(机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参考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该产品的原产
2、地域和特定品质。第三条(地理标志注册人)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第四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地理标志注册人)审核批准。第二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第五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范围具体到乡镇及村,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及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第六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6的特定品质(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第七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在种、养殖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
3、不写此条)。第八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第三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第九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地理标志注册人)递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第十条(地理标志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1、(地理标志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第十一条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1、双方签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申请领取《地
4、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3、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第十二条申请人未获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地理标志6注册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第十三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天内向(地理标志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第四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
5、的权利: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2、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3、优先参加(地理标志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4、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5、其他权利(由地理标志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第十五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1、维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2、接受(地理标志注册人)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6、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6“”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4、其他义务(由地理标志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第五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第十六条(地理标志注册人)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1、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3、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
7、志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4、对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测;5、维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7、对违反本规则的经营者作出处理。第十七条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地理标志注册人)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第十八条(地理标志注册人)为保证“”地理标志6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
8、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第六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第十九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地理标志注册人)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第二十条对未经(地理标志注册人)许可,擅自在本申请包括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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