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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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的特定品质。第三条(注册人)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第四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注册人)审核批准。第二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第五条使用“”地理标志

2、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地域范围可以写到村、乡,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第六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的品质特征。(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第七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在加工制造等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第八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5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第三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第九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注册人)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第十条(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一)(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3、(二)检测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第十一条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一)双方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二)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三)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四)申请人交纳管理费。第十二条对(注册人)不准申请者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意见,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注册人)应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第十三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天内向5(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第四章“”

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第十四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一)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二)使用该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三)优先参加(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四)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五)其他权利(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第十五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一)维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二)接受(注册人)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证

5、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该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该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四)其他义务(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第五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第十六条(注册人)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5(一)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订、修改和实施;(二)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三)为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四)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五)做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广告宣传工作;(六)维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

6、理侵权假冒案件。第十七条(注册人)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第十八条(注册人)为保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第六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第十九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注册人)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第二十条对未经(注册人)许可,擅自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

7、的商标的,5(注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注册人)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注册人)按照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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