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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8
《中国银监会对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工作,提高外资银行在华营商便利度,增强外资银行风险抵御能力,中国银监会现决定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4号)进行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二、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拟设立支行的申请人应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拟设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筹建报告并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三、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拟设立
2、支行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筹建报告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人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应及时向拟设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四、在第二章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第七节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五十九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三)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六
3、)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七)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但为落实普惠金融政策等,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情形除外;“(八)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九)监管评级良好;“(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六十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前款所指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事项,如需另经银监会或银
4、监局批准设立,或者需银监会或银监局进行股东资格审核,则相关许可事项由银监会或银监局在批准设立或进行股东资格审核时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入股行为进行合并审查并作出决定。“第六十一条申请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人应当向银监会提交下列对外股权投资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一)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被投资方的基本背景情况,进行股权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权投资及后续整合方案,发展计划,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二)申请人股东同意进行股权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决议;“(三)被投资方股东(大)会同意吸收商业银行投资的决议;“(四)股权投
5、资协议;“(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被投资方基本情况;进行股权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权投资前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盈利性等经营状况的分析和对比;交易结构和后续安排;整合方案;发展计划;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六)申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七)被投资方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八)被投资方基本情况和合作股东的基本情况;“(九)申请人与被投资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关于风险隔离制度、并表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实施细则;“(十)申请人综合化经营战略及执行情况;“(十一)申请人最近2年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
6、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情况;“(十二)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六十二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五、删去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六、将第一百一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拨备覆盖率达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七、将第一百一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删去第(十一)项,将第(十二)项改为第(十一)项。八、删去第一百二十六条至第一百三十四条。九、将第一百四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三十三
7、条,修改为:“具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质同类外资银行间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银监会或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修改后的《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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