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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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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更好地为江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根据国家和江西省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及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应符合我省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有利于丰富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高校科技创新基地(包括博士硕士学位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等)和科研队
2、伍的建设水平,能够反映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技术研究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科技项目研究经费,来源于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对江西省高校科学技术研究的专项拨款。资助范围主要是江西省本科类普通高等学校,适当兼顾其他类型高等学校。 第四条江西省高等学校科技项目立项主要是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适当兼顾软科学研究项目。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中,以资助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究项目为主。 第五条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项目立项是对研究意义重大、研究水平高的科技项目进行重点扶持。一般项目立项要考虑高校、学术
3、研究领域、研究人员的覆盖面,要为进一步深入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省教育厅组织全省高校科技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具体要求按当年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申报项目必须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1、选题符合社会经济及科技发展的需求。 2、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和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具备一定的研究条件和研究基础;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为5年。 3、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学校
4、在编在职教学科研人员,学风端正,信誉良好,在科技项目中承担科学研究工作的核心任务和发挥主要作用。已承担省教育厅科技项目而尚未完成者,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的项目(省教育厅委托项目除外)。作为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申请1项。 4、研究人员参加(含申请)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的数量累计不得超过3项。 5、研究队伍结构合理,能保证完成项目研究工作。 第八条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程序为个人申请、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学校审核、专家评审和省教育厅批准。 1、项目申请人填写《江西省
5、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经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学校审核盖公后统一报送省教育厅。 2、省教育厅对学校报送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 3、科技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进行,或由省教育厅委托有关评审(评估)机构具体实施。评审专家由省教育厅负责聘请,采取会议评审或函审的方式进行, 4、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情况,批准立项、安排项目经费并发文公布,同时返回两份“项目申请书”给申报学校。 5、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申请书
6、”即为“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立项、管理及鉴定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 批准立项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对公布的科技项目的异议可在异议期内提出,省教育厅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省教育厅对科技项目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1、制订管理规章制度、编辑科技项目指南等。 2、建立高校科技项目库,对高校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 3、对科技项目进行鉴定或结题验收。 4、对在研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项目执行当
7、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调整、撤题、追回科研经费及其它措施进行处理;对研究成果显著的项目和研究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5、对学校科技项目整体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公布并与下年度科技项目立项挂钩。 6、根据高等学校需求,适当安排自筹经费科技项目,并对学校自筹经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下年度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立项挂钩。 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科技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校科技项目的日常管理,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2、
8、建立科技项目库,加强对项目进展情况的跟踪服务,努力提高科技项目完成率及成果质量和水平。 3、建立科技项目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进行调整、终止研究的决定,通过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4、对自筹经费科技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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