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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1999年9月16日在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管理能源和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市开展节能工作坚持政府调控、市场调节、技术进步、合理用能、增效降耗、公众参与和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编制节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
2、划的要求,将北京建设成为节能型城市。第五条本市发展高附加值、低耗能的产业,限制发展高耗能的产业,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第六条市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分工主管本市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节能管理工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工作。统计、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本市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
3、能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传播媒介应当安排有关节能的公益宣传;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节能教育。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建立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有关节能政策,协调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十条市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区、县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4、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专题论证是对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选择的用能工艺、技术、设备、材料及能源品种等,对照国家制定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所进行的专门研究论证。设计方案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第十二条对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以及按规定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应当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作出评价。节能评估机构
5、的资格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单位应当保证合理用能专题论证中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的落实。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第十四条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第十五条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产值综合能耗限额、主要用能设备能耗限额和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能耗限额应当科学合理,并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进行调整。第十六条企业产值综合能耗、主要用能设备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的,限期治理并按照超限额水平的
6、能源价值实施加价收费,加价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严重超过能耗限额的,应当将其超能耗限额情况向社会公布。收取的超能耗限额加价费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专项用于节能工作。第十七条市和区、县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将能源消费和利用统计纳入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发布主要耗能产品的能耗情况。第十八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和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国家和本市的重点用
7、能单位。市和区、县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重点用能单位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市和区、县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监测工作的管理,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检验测试。节能检测机构的资格由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第三章合理使用能源第二十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工作制度,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台账、利用分析等节能基础性管理工作。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第二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
8、和奖励。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和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用能设备。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用能设备按规定必须进行解体处理的,应当交由指定单位进行解体或者监督其解体。第二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能源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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