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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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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及已竣工交验项目。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人员是指公司参加项目建设的各级施工管理人员。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遵循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各负其责的原则。第二章质量责任第七条各项目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理念和工程建设要求,完善覆盖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措施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切实做好工程实体质量全过程控制。第八条各项目要通过质量保证体系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工区长或工点负责人、工点技术人员、试验负责人、工点试验人员、测量负责人、工点测量人员、物资
2、负责人、工点物资验收员对工程的质量责任,使每一名管理人员牢记自己的质量责任,督促员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质量责任。第九条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规章,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质量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确定的质量责任和工作要求,切实履行质量责任,保证每一项管理工作符合管理标准,保证经手的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第十条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严格按照作业程序进行施工,保证每一项作业符合作业标准、确保所经手工程的质
3、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第三章质量责任登记第十一条各级管理人员(项目党政主管、总工、分管生产副经理、技术科长、安质科长、试验室主任、物资科长、测量队长、技术主管、技术员)应在进场后或工点开工前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由项目安质科负责填写管理人员质量责任登记表(见附表),登记表一式两份,经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填表人签字后加盖项目公章,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一份,项目保留一份。每月5日前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电子版、书面各一份,尤其是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更新。公司以上报的登记表做为追责的依
4、据。项目部必须对所有的单位工程(含分包)指定质量负责人,不得因分包而缺失质量负责人。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单位工程施工日志记录制度,详细记录施工过程,所有单位工程均须独立建立施工日志。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公司按照从业人员质量责任登记表以及有关质量记录材料,自上而下逐级查找责任人。责任人有义务配合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阻。此外,不论责任人现在公司的任一个项目部,都要以大局为重,服从公司的安排,协助处理原项目部存在的质量缺陷,否则,追责时加重处罚。第十四条有关质量记录材料上的签认人员与从业人员
5、质量责任登记表中登记的责任人不一致的,以从业人员质量责任登记表为准。下级责任人缺位(或调离公司)时,当级责任人承担所有下级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第十五条责任人认定后,有关责任人无论是否仍在原单位、原岗位,一律追究其责任。经公司质量委员会批准对责任人按以下原则追究:责任划分处分种类损失数额直接责任者(当事人)主要责任者(总工、副经理、技术科长、安质科长、试验室主任、物资科长、测量队长等)重要责任者(党政主管)2-10万元(含)行政警告或记过通报批评或警告通报批评10-30万元(含)行政记过或记大过行政警告或记过通报批评或警
6、告30-100万元(含)行政记大过或降级行政记过或记大过行政警告或记过100-300万元(含)行政降级或撤职行政记大过或降级行政记过或记大过300万元以上行政撤职或开除行政降级或撤职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对以上各责任者的罚款,以5万元为基数,直接责任者按12%罚款,超出部分按1.5-2%加罚;主要责任者按8%罚款,超出部分按0.5-1%加罚;重要责任者按4%罚款,超额部分按0.25-0.5%加罚。损失金额以处理质量事故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对单位造成的影响为依据。触犯法律的还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结合当年
7、公司与项目部(专业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质量环保工作包保责任状》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下达后,与本办法中相抵触的以往有关规定与条款作废。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质量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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