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人员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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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九一○○二三六二八號令發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九三○○四一○○一號令修正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四條及附表一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九五○○二一○○五號令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一條本辦法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法第七條所稱之輻射防護人員分為輻射防護師、輻射防護員。輻射防護專業測驗分輻射防護師、輻射防護員兩級測驗(以下分別簡稱師級專業測驗與員級專業測驗)。第三條輻射防護人員

2、申請認可之資格如下: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輻射防護師認可:(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以上輻射防護相關科系畢業,經師級專業測驗及格後,再接受三個月以上輻射防護工作訓練者。(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理、工、醫、農科系以上畢業,曾修習八學分以上之輻射防護相關課程持有學分證明或8-1接受輻射防護人員專業及進階訓練達一百四十四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經師級專業測驗及格後,再接受六個月以上輻射防護工作訓練者。(三)具有輻射防護員資格,曾修習八學分以上之輻射防護相關課程持有學分證明或接受輻射防護人員專業及進階訓練達一百四十四小

3、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經師級專業測驗及格者。(四)具有輻射防護員資格期間,修習二學分以上之輻射防護相關課程持有學分證明或接受三十六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人員進階訓練持有結業證書,經師級專業測驗及格者。(五)經下列之一考試及格後,再接受三個月以上輻射防護工作訓練者:1.原子能職系薦任以上升等考試。2.高等考試保健物理、核子工程、公職輻射安全技術師類科。3.特種考試乙等以上考試保健物理、核子工程類科。二、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輻射防護員認可:(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以上輻射防護相關科系畢業,經員級專業測驗及格後,再接受三個月以上輻8-2射防護工作訓練者。(

4、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理、工、醫、農科系畢業,曾修習六學分以上之輻射防護相關課程持有學分證明或接受一百零八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人員專業訓練持有結業證書,經員級專業測驗及格後,再接受六個月以上輻射防護工作訓練者。(三)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高中(職)畢業,曾接受一百零八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人員專業訓練持有結業證書,經員級專業測驗及格後,再接受九個月以上輻射防護工作訓練者。前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及第二款第二目之輻射防護相關課程,依附表一之規定。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第一目之輻射防護相關科系,依附表二之規定。第四條前條輻射防

5、護人員申請認可所需之輻射防護工作訓練,以於下列單位接受之工作訓練為限:一、主管機關。二、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放射性物質許可證或登記證、核子反應器運轉執照、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執照、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運轉執照、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運轉執照、核子燃料貯存8-3設施運轉執照之設施經營者。三、經主管機關認可從事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者。輻射防護師或輻射防護員認可所需之輻射防護工作訓練證明文件須經設施經營負責人或雇主簽章。第五條符合第三條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資格者,得填具申請表,並檢具所需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第六條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前項人員申請換證書,應於

6、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為之。第七條前條申請換發認可證書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認可證書有效期限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於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教授輻射防護相關課程者,每小時得積分二點。二、參加政府機關、學校、研究機構、學(協、公)會或事業單位所舉辦之輻射防護相關繼續教育課程、學術研討會或國內外專家學者專題演講者,每小時得積分一點,授課或擔任演講者每小時得積分二點。三、於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輻射防護相關科系進修者,每學分得積分五點。每學年積分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前項所指學術

7、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輻射防護師至少九十六點以上,輻射防護員至少七十二點以上。8-4第八條辦理前條輻射防護相關繼續教育課程、學術研討會或專題演講之單位,應於舉辦十五日前檢附繼續教育積分申請表及講員履歷資格表,送主管機關核定。但由下列單位辦理者,不在此限:一、主管機關。二、設有輻射防護相關科系之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三、設有從事輻射防護相關學術研究部門之研究機構。四、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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