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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飞国际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0年12月) 2010-12-30.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经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
2、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责任人、联络人以及参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披露工作的相关人员。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3、等。第七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一)真实原则。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作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二)准确原则。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1(三)完整原则。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没有重大遗漏。(四)及时原则。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管理办法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
4、所,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五)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在同等条件下获取相同的信息。第八条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可以刊载于其他公共媒体及网站,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非正式公告方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九条公司不得以非正式公告方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5、、公告义务,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一)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交付、产品推介会;(二)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三)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四)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五)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六)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七)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八)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
6、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2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第十一条公司提出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十二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第十三条公司
7、应根据信息披露工作的需要配备必需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使用并管理,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通畅。第二章应披露的信息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十五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经批准对招股说明书作出修改的应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十六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公告上市公告书。第十七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同时加盖公司公章。
8、第十八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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