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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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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绿道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和宜居城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绿道及绿道控制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第三条【绿道概念】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串联成网,供市民休闲游憩、运动健身的慢行系统。绿道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省立绿道:是指连接城市与城市,对区域生态绿地保护和生态网络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 (二)城市绿道:是指连接市域主要节点并与区域绿道相连相通的绿道。 (三)社区绿道:是指连接
2、社区公园、小游园和街头绿地,主要为附近居民服务的绿道。第四条【绿道控制区】绿道控制区是指沿绿道慢行道路沿外侧,划定一定范围并加以管理的空间,主要包括绿廊系统和为设置各类配套设施而应保护的控制区域。省立绿道和城市绿道应当划定绿道控制区。第五条【绿道管理】本办法所称绿道管理指对绿道及绿道控制区内绿化、路面、标识、服务设施等的管理。第六条【管理职责】市规划国土委组织编制全市绿道网专项规划以及省立绿道修建性详细规划。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统筹全市绿道网规划建设工作,组织制定绿道网规划建设总体实施方案,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开展绿道建设工作的检查监督、情况通报,协调解决绿道网建设的重大问题。市城管
3、局统筹全市绿道网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负责绿道网省立绿道的建设,对各区政府(含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管委会,下同)绿道管理部门开展绿道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文体旅游、口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绿道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工作。第七条【各区职责】各区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的建设和辖区内绿道的管理工作。第八条【管理原则】本市绿道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属地管理、专项考核的原则。第九条【经费保障】绿道建设和管理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鼓励社会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出资参与绿道建设和管理。第十条【公众
4、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投诉和控告破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第二章规划第十一条【规划编制】绿道网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二条【规划要求】绿道网规划应依托现有的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与公园、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居民聚居点等的建设相结合,发挥绿道连通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节点的作用。省立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应互相联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绿道网规划应与公共交通网相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第十三条【绿道控制区划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我市基
5、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划定省立绿道、城市绿道的控制区。第十四条【绿道及控制区调整】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控制区进行局部调整的,应按有关程序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调整的绿道及绿道控制区,应当坚持先建后拆的原则,且不得破坏绿道及绿道控制区的连通性。第十五条【允许建设项目】绿道控制区内只能规划建设以下基本绿道配套设施: (一)交通衔接设施:包括衔接设施、停车设施;(二)服务设施:包括管理设施、商业服务设施、游憩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三)基础设施:包括水、电、通讯、防灾设施;(四)标识系统:包括信息标志、指路标志、规章标志和警示
6、标志。第十六条【禁止建设项目】绿道控制区内禁止规划建设以下项目和设施:(一)经营类城市建设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大型商业设施、宾馆、工厂、仓储等;(二)污染绿道环境项目:包括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农家乐、餐饮服务设施、油库及堆场等;(三)其他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其他临时建(构)筑物。第十七条【现状建(构)筑物处置】绿道控制区内范围内已建合法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可以根据需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产权或者功能置换。第三章建设第十八条【建设标准】绿道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则进行。市规划部门应当制定绿道规划建设技术指引,规范全市绿道建设。第十九条【建设主体】
7、省立绿道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建设,其他绿道建设由各区绿道管理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各区绿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市城管局报告绿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接受市城管局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建设资质】绿道建设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设计、监理、施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二十一条【建设要求】绿道建设坚持生态优先原则,最大限度保护原有生态景观和人文景观,大力推广绿色建材、节能环保材料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第四章管理和养护第二十二条【管理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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