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绿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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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道,是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绿色出行等功能的廊道。第四条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绿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绿道建设、管理和维护经费由市

2、、县(区)财政按照职责分工予以保障。第六条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绿道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发改、财政、环保、城管、交通、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管理维护绿道,建立绿道多元化、多途径的投融资机制。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在绿道内休闲游憩、运动健身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第二章规划第九条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绿道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

3、局和建设标准,明确绿道建设实施方案。第十条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第十一条绿道专项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绿道专项规划,应当在网站、新闻媒体公布。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绿道专项规划。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专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程序报批。第十三条绿道范围内可以设置下列配套设施:(一)

4、服务设施:管理设施、配套商业设施、游憩健身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二)市政设施:环境照明设施、电力电信设施、给排水设施和燃气、供热等设施;(三)标识设施:指示标识、解说标识、警示标识;(四)交通衔接设施:交通接驳点、停车设施。除第一款规定的设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绿道内规划建设与绿道无关的项目和设施。第三章建设第十四条绿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绿道建设实施方案进行绿道建设。第十五条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和标识,规范全市绿道建设。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绿道建设

5、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绿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绿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绿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管理和维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九条绿道建设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的原则,鼓励应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四章管理和维护第二十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与公路重合的绿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6、第二十一条绿道的管理和维护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绿道管理维护技术指引和管理维护考评细则,统一全市绿道管理维护标准。第二十二条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绿道管理维护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绿道及其设施、标识标牌进行管理维护,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警示标识,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绿道安全和正常使用。第二十三条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使用指南和宣传手册,并建立绿道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绿道范围内禁止擅自停放、行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因管理养护或者其他需

7、要通行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经管理和维护单位同意后方可行驶。第二十五条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绿道,行人和自行车应各行其道。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并设置的绿道,自行车应当控制行驶速度,避让行人。第二十六条绿道范围内公共自行车免费向公众提供,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因建设需要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的,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期满后,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由管理和维护单位检查验收。第二十八条绿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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